开发商、总承包商与工匠:区别与法律事项

  • Erstellt am 2025-07-26 12:59:17

Kiddis

2025-07-26 12:59:17
  • #1
大家好,

我有几个问题,可能对其他业主也很有帮助,希望能借助你们的知识或经验。

如果我没看错,作为总承包商(GU),可以承担某些建筑工作——例如贴瓷砖或轻质隔墙——即使没有特别的资质,因为这些职业不属于技师制度管辖范围。但对于需技师资质的手工工作,比如砌砖,总承包商只有在自己拥有技师资格或企业里有砌砖技师时才能施工。这样理解对吗?有没有例外情况?

我还想了解开发商的法律地位。根据我的理解,开发商在法律意义上通常就是业主。个人业主可以自己完成许多工作(比如主体结构施工)。这种情况对开发商是否同样适用?还是说开发商在自我施工方面有特别规定?

我记得我弟弟(通过开发商建房)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亲自进行了砌筑工作——虽然我觉得他们没有技师资格。这合法吗?还是说只是“被容忍”的?

最后一个问题是术语区分:开发商能同时作为总承包商(GU)吗?在其他行业,比如保险业,代理人和代表人之间有明确区分。建筑行业是否依据行业登记而规定?企业必须明确登记为开发商或总承包商/总承包商(GÜ),还是可以同时使用这些称谓?

非常感谢你们之前的回复和支持!我非常期待你们的经验分享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
 

11ant

2025-07-26 14:56:30
  • #2
“总承包商”不是一种职业,而是相对于委托方的一种法律地位。总承包商在投标时也会包括外部工种的分包,并提交一个总报价,这些工作随后由分包商共同完成。施工人员(他本人、其雇员、工人和分包商)当然不享有任何可能的工匠资格免除。他本人或具有执照的雇员通常是砌筑和混凝土工艺的工匠,或者在木结构建筑中是细木工工艺的工匠。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商业或自由职业自营。因此,学徒或外行不得受托进行砌筑工作。

房地产开发商无非是总承包商和建设业主的个人合一。许多大型总承包商是根据内共生理论的概念形成的,并且出于产能利用的原因,也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工作。


在保险和金融咨询领域,趋势明显倾向于多重代理和收费咨询。甚至我童年和青年时期电视广告中的Günter Kaiser,也不再是ERGO的代表。这里的“技师证书”是《商业经营条例》第34(c)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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