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us11
2016-06-30 00:03:06
- #1
现在在验收公寓时,一位鉴定专家说厨房的窗户或阳台门必须有紧急解锁装置。
再次提醒:
卷帘窗 - 除非共有部分的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规定 - 和窗户一样,作为立面设计元素属于共有财产(即使是自己支付的)。如果它们是私人财产,外面的卷帘窗就可以被涂成例如粉红色,这样做并不是每个人都喜欢。
这里可能是在批评错误的一方(=自己的鉴定专家?)对至少在事实方面是可以理解的结论提出异议。必要时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管理处对共有财产进行再次确认。
共有财产已经验收了吗?
是哪位鉴定专家提出了这些说法?
这些说法依据什么?
根据巴伐利亚建筑条例第31条,确实要求有第一和第二条救生通道。
对于第二条救生通道的进一步建筑法规要求,比如窗户开启方式,虽然在巴伐利亚建筑条例第35条中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卷帘窗必须在断电时能打开。
这估计是开发商的答复……
不同于其他建筑条例,如北威州建筑条例第40条第4款,巴伐利亚建筑条例也没有规定人们可以借此“在危险时通知外部”,这是救生通道规定的一个指导原则。
巴伐利亚建筑条例第35条第4款至少规定,窗户必须从内侧开启(这当然仍然是可以通过卷帘窗做到的。若不踩踏卷帘窗,就出不去):
“4)根据第31条第2款第2句作为救生通道的窗户,宽度至少为0.60米,高度至少为1米,必须从内侧开启,且安装高度不超过地板面上缘1.20米。如果这些窗户位于屋顶斜面或屋顶结构上,其下缘或其前方的突出部分,沿屋檐边水平测量不得超过1米。”
是否真的存在缺陷,因为施工据称不符合规定,这一点我先不表态。虽然建筑管理局确认了鉴定专家的说法,但这些本身并不构成权利主张。
如果没有法律权利主张,则应采取相应措施以提高自身安全,这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