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nt
2018-06-05 19:16:41
- #1
我那位年长的姑姑拥有一栋60年代建造的三户住宅,近期将需要进行翻修。除了更换锅炉之外,目前还没有做其他工作。她靠租金生活,但没有资金投入翻修工程。因此最终可能不得不出售。
我认为这是一个过于仓促得出的结论。从“姑姑”这个词来看,我觉得你可能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但不是直系亲属),从“年长”来看,遗产继承可能不会在未来三次十年内发生(?)
因此我认为这里主要涉及税务规划的问题。
对于三户住宅,我首先想到的是将其分割为独立产权单元。我期待其中一套公寓的租客(自己或者成年子女)可能对购买感兴趣;另一套由姑姑自己完全持有;第三套则可以在你放弃相应继承权的情况下,姑姑赠予你一个产权份额。这只是用最简单的方法粗略勾勒的方案,具体细节只能由专业的税务顾问来完善。比如,这位顾问还可能建议将这处及其他(尚未开发的)土地一起纳入一家公司。
单独的一栋三户住宅还可以被视为建筑物——但如果与另一处不动产合并,在我看来,这个界限就被突破了,应该主要视为一个(尤其具有税务意义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