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总承包商昨天申请了破产。我们于2021年11月11日进行了验收,发现了多项缺陷/未完成的工作,并在验收中记录。与项目经理约定了6周的改进期限,该期限于2021年12月23日到期。将会扣留10%的尾款,即36000欧元。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的地热钻探没有进行,采暖系统只能靠应急加热棒运作……我想慢慢地自己发包这些工作。仅地热钻探费用就超过了20000欧元。
[...] 官方方面我还不知道破产的消息。
如果有一些建议,我将不胜感激。
我乐意给你带来些许安慰,因为这可能是你很长一段时间里的最后一次了,你将面临一个“严冬”。你到底是从哪里得到破产消息的?
找一位专门研究建筑法的律师。
如果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有专门研究建筑法的律师,那也无妨。但主导的律师应当是破产法专家。用建筑律师去对抗破产管理人,就好比带着刀去枪战。有首歌唱道,是恶魔酿造了烈酒。从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破产法是上帝的存在证明,同时也是最高恶魔的证明。
破产的存在或合理怀疑是通过明确的标准来判断的。作为被怀疑破产公司的负责人,在三周内必须提交破产申请,拖延将被视为(甚至是刑事)恶意延误,并导致负责人(如果有多位负责人,则全部负责人,不论内部职责分配如何)承担个人连带责任。这是一门极其专业的法律,连最好的骨科医生都不会涉足心脏外科。
申请对公司财产启动破产程序,可以由两方提出,也可以同时提出,即由负责人自行申请(自愿申请)或由债权人申请(他人申请)。健康保险机构作为受托收取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机构,对费用流动异常非常敏感。因此,健康保险机构通常是最先提出破产申请的。
负责破产的法院通常是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法院(即使注册法院可能位于其他地方)。法院收到申请后,首先通过向负责人发出问卷调查怀疑的合理性,之后可能委托破产鉴定人。如果鉴定人确认破产事实,通常会首先被指定为临时破产管理人,并与负责人共同管理公司。若进一步必须启动破产程序,将禁止负责人进行任何操作,破产管理人将单独管理公司的财产——
遗憾的是,保护负债财产优先于公司经营目标和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一旦破产管理人独揽“债务人”的控制权,债权人将面临“风浪中的艰难时刻”。
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依旧严格,但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通常会被大幅折价。以一个20000欧元的相互债务和4%的偿还率为例(客户通常是相对次级的债权人),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会立即要求客户支付20000欧元,但客户只能期待拿回800欧元,且平均等待三年。不论是货币债权还是实物债权,破产管理人都会先提出异议。
因此我希望你们为建设项目获得了竣工保证金——公司方面现在只会缓慢、抵触且费力地配合——仅限于实际管理范围内。
在临时管理阶段你们有较好的主动权,例如能与管理人协商代为履约。最理想的是公司长期处于临时管理阶段(这是破产是否成立及公司是否有恢复能力两者均为“是”的情况)。更好的情况是,鉴定报告的结论是不成立破产嫌疑。即使负责人自己提出了破产嫌疑,也可能是不成立的(因为他可能出于谨慎而提出)。
请查看破产公告的在线登记和商业登记,企业负责人号码应出现在信头上。地方法院的法官通常按照公司名称的首字母分案。作为持有未支付债权的债权人,要在记录中明确身份。一旦被任命为(临时)管理人后,请尽快联系管理人(相关公告可在上述两个渠道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