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ant
2024-09-25 15:53:41
- #1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我也已经说过,这个“问题”对我个人来说并不特别困扰。
没有问题,也就没有什么可抱怨的。
业主这里有一个小问题,因为制造商已经脱离了质量保证(而施工方承担了责任)——通常,但并非总是,制造商会比施工方更具抵抗破产的能力,因此相应的索赔也更有价值。但如果用“施工经理”而不是“工地主任”,就可以预防性地规避这风险。
建设局大声呼喊是不太可能的:拆除在威胁阶段就会因不相称而受到挑战,而在极不可能发生的正式程序中,鉴定人可以证明显微镜下这东西和另一张订单号的东西几乎是一模一样的(结果这对建设局来说将是一笔非常昂贵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