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selche
2012-03-03 20:10:56
- #1
我们与一位建筑师(无建设开发商等)个性化建造我们的房子。我们计划安装一套带有热量回收的通风系统。根据购房合同,我们有义务连接到区域供热网(木屑厂)。现在我们唯一的问题是能源运营商不想批准这套设备。在我们的合同中有如下字句:“……有义务连接到生物质热力站,并从那里获取为将建住宅提供采暖和热水供应所需的全部热能。除开放式壁炉和/或暖炉和/或太阳能外,不允许以其他方式供暖该物业。”运营商依据合同的第二部分,并声称带有热量回收的控制型室内通风系统也对建筑物的采暖有贡献。
我的问题如下:
带有热量回收的控制型室内通风系统算作采暖设备吗?
与私人运营商的意见相比,能源节约条例与DIN 1946-6应如何评估?
如果我仍然安装该设备,可能会发生什么?
我的问题如下:
带有热量回收的控制型室内通风系统算作采暖设备吗?
与私人运营商的意见相比,能源节约条例与DIN 1946-6应如何评估?
如果我仍然安装该设备,可能会发生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