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成本计入其他土地

  • Erstellt am 2017-02-22 23:06:56

tlactar

2017-02-22 23:06:56
  • #1
你好,

去年我们直接从业主那里购买了几块地中的一块未开发的地块。由于该地块不直接靠近马路,需要一条大家共用的支路——由业主委托的开发公司来施工。同一家公司的开发工程还包括了雨水/污水管道的建设,不过不是通过上述支路,而是直接通过其他地块。今年他们终于算出了费用,并为这条路的用地制作了相应的购地合同。但现在不仅在地块费用上加上了这条路的开发费用(这是完全合理的),还另外加上了与该路完全无关的我们地块雨水/污水管道的供应费用(正如所述,管道是通过邻居的地块铺设的)。

这自然导致这条路的“已开发”价值显著增加,相应地也增加了较高的土地转让税。在对此询问时,建筑公司表示“必须如此”,并且不接受雨水/污水开发费用的单独开票……

我的问题是,这背后是否真的有法律依据,还是公司只是懒得修改合同并单独结算。上述管道费用大致占总价的一半,因此金额超过3.50欧元。

我会尝试绘制一个示意图,请原谅我的绘图水平……
 

Nordlys

2017-02-23 08:59:55
  • #2
这对我来说有点高。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我以某某金额购买这条路的土地。这写在公证合同里。然后缴纳土地购买税。接着我委托土木工程承包商并通过发票付款。两个独立的交易。只有当我能够净额结算这些开发费用,并且缴纳土地购买税而非增值税时,才有意义将开发费用纳入公证合同。
 

tlactar

2017-02-23 16:21:19
  • #3
我也正是这么想的,但公司声称,无论如何,我们都必须为开发费用支付土地购置税,即使这些费用是在实际土地购买之后且独立于道路建设委托的,他们也能直接把费用加到道路建设费用里……
 

Nordlys

2017-02-23 16:48:40
  • #4
但是请在公证合同中注明净额。这样你支付的不是增值税,而是房地产转让税。这样更划算。
 

Alex85

2017-02-23 18:26:48
  • #5


我虽然不是专业人士,但我根本无法理解这个内容。开发成本和现在讨论的这条死胡同根本没有关系,因为开发是通过邻近的地块进行的。
你并没有获得用于开发的那块地的所有权,对吧?那为什么要对它缴纳契税呢?
公证人怎么说?他也应该不理解他该如何公证这件事。
电力/水/可能还有燃气是从哪里接入的?是通过这条死胡同吗?你们是不是在彼此误解?
 

Nordlys

2017-02-23 20:22:09
  • #6
我告诉你们,这和增值税有关。卖方出售一块已开发的土地。这笔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范畴,而是属于买方支付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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