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卫浴公司的合同撤销

  • Erstellt am 2020-10-29 07:33:44

user281

2020-10-29 07:33:44
  • #1
您好,
是否可以撤销与一家卫浴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该合同涉及未在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额外卫浴设备的安装?

背景情况
私人A与总承包商签订了一个交钥匙独栋住宅的合同,后者又委托卫浴公司B负责全部“标准”卫浴安装及配件。
由于“标准”卫浴设备质量不够高,A与B之间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了新的卫浴设备。为此,双方在工地进行了一个非正式的现场会议,初步确定希望安装的其他卫浴设备。为了帮助决策,B还向A提供了有关可能的卫浴设备(马桶、洗手盆等)的目录。随后,B通过电子邮件向A发送了报价。A又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了多项报价修改要求,报价修改后签字,并通过电子邮件将合同返还给B。应B的要求,A亲自将在工地签署的报价合同交给了B。合同协商从未在B的营业场所进行。
B未告知A有关(可能存在的?)撤销权。仅提供了一份所有卫浴设备的清单作为合同依据,A在“接受报价”处签字。

现在的问题是,该合同是否存在撤销权?如果存在,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感谢您的任何回复。

此致敬礼
 

Snowy36

2020-10-29 09:18:26
  • #2
你为什么想要撤销?
 

markus2703

2020-10-29 11:00:55
  • #3
这不是远程销售合同。因此,法律上实际上不提供撤销权。这和你在实体店购买是一样的。原则上,这里不需要退货或“换货”,除非存在缺陷。常见做法纯粹是为客户提供“服务”,但不是法律义务。你可以撤销你的声明,但必须有具体理由(建筑法典)。我认为这不适用。
情况在[Onlinehandel]中则不同。
 

K1300S

2020-10-29 12:05:20
  • #4
听起来像法律讲座里的内容。
 

sichtbeton82

2020-11-10 07:39:59
  • #5
很遗憾,我不得不在某个工种上采取这种方式,因为对方完全不肯让步,例如事后宣布验收协议无效,并且几个月来一直没有收回无效声明。原则上这是可能的,因为属于远程销售,但在我看来,你这更像是一个[WERKLIEFERVERTRAG]。如果是[WERKVERTRAG],情况会更明确。你必须能够说明为什么这是一个[WERKVERTRAG]……我给你发一份我写作的摘录作为参考:

...
我们已经有效地撤销了针对已经签订的[WERKVERTRAG]的意思表示(接受了xx.11.2019的报价),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第1款、第312g条第1款、第312b条以及建筑法典。因此,我们撤销上述[WERKVERTRAG],并请求贵方客户书面确认收到。

附上传真发送的撤销通知。该通知还将以挂号信附回执的方式送达贵方客户。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7条第1款、第355条第3款第1句、第312g条第1款、第312b条、312条,我们有权向贵方客户要求支付xx.xxx,xx欧元。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55条第3款第1句结合第357条第1款,我们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xx.xxx,xx欧元,因为相关条件已成立。

德国建筑法典第312b条和第312g条的规定,依据第312条第1款和第2款适用。已签订的瓷砖工程[WERKVERTRAG]是根据第310条第3款规定的消费者合同。我们是第13条所指的消费者。贵方客户作为第14条定义的企业家,向我们提供瓷砖工程服务。自2014年6月13日消费者权益指令实施后签订的合同,适用最新版本的第312 ff条款,参见《德国联邦法律公报》艺术229第32条。

根据第312条第2款,合同不属于适用例外范围。瓷砖工程[WERKVERTRAG]尤其不属于新建筑施工合同或对现有建筑进行重大改建的合同,第312条第2款第3项所述。重大改建的定义为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一般应严格理解,仅包括可与新建筑施工相比较的改建。

双方通过接受xx.11.2019的报价,签订了根据第312b条第1款第1句第1项定义的非营业场所合同。

根据2014年消费者权益指令实施后第312b条规定,非营业场所签订的合同不再取决于企业家是否应消费者要求到场,或由谁发起合同的商谈或签订。消费者订购企业家的合同不再有例外(参见Grüneberg,Palandt《建筑法典》,第75版,第312b条注释1;Förster,《消费者权益指令在德国建筑法典中的实施》,JA 2014, 721, 725:适用范围扩大)。

我们的撤销权因非营业场所合同而产生,第312g条第1款。第312g条第2款中规定的撤销权例外不存在。

双方未签订合同,即作为消费者明确要求企业家上门进行紧急维修或保养服务,第312g条第2款第1句第11项规定的例外也不存在。

第312g条第2款第1句第1项的例外同样不适用。已签订的[WERKVERTRAG]不是“货物交付”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指令,货物交付合同仅指第433条起的买卖合同以及第651条的[WERKLIEFERVERTRAG]。第631条起的[WERKVERTRAG]被视为服务合同(参见Bad Segeberg地方法院2015年4月13日判决,案号17 C 230/14,附判例参考)。双方签订的瓷砖工程合同属于第631条起定义的[WERKVERTRAG]。

我们于xx.10.2020及时行使了撤销权。xx.10.2020的信函中,我们向贵方客户声明了撤销,第355条第1款第2句规定。贵方客户未以任何方式告知我们可能享有的撤销权。因此,根据第355条第2款第1句,14天的撤销期限未开始计算,第356条第3款第1句排除了期限计算。我们的撤销权因此得以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14天内行使,第356条第3款第2句规定。

撤销权行使时,合同转为履行关系,第355条第3款第1句规定。

针对非营业场所签订的合同,第357条作为第355条的特别规定,调整法律后果。根据第357条第1款,应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内容。由此形成我们xx.xxx,xx欧元的付款权利。

贵方客户无权要求已交付材料的价值赔偿。因缺少权利依据,贵方客户不享有材料价值赔偿。退订合同后,合同转为特殊的返还债务关系。第355条及以后条款构成独立且完整的返还体系,不再有如以前第357条第1款第1句所述撤销权的引用(参见Möller,《消费者权益指令在德国法中的实施》,BB 2014,第1411页,第1417页)。第357条第7、8、9款涉及消费者的价值赔偿。如果撤销的是[WERKVERTRAG],适用第357条第8款规定。根据第357条第8款,只有在消费者虽被告知撤销权,明确要求企业家在撤销期满前开始履行,消费者才应支付价值赔偿。逆向理解,如果消费者未被告知撤销权,且企业家在撤销期间开始履行,则不对消费者主张价值赔偿。

第355条及以后条款与第312条后的条款共同实施消费者权益指令,确保消费者最大保护。规则体系表明,未经告知的消费者享有最大保护,也符合立法者的推定意图,即未经告知的消费者无需支付价值赔偿并非不合理。企业家无权主张价值赔偿也不会带来不合理的损害,因为企业家可依据第356条第4款第1句使撤销权消灭(参见Möller,BB 2014,第1411页,第1418页)。

我们于xx.02.2020及xx.02.2020发表的声明行使撤销权或放弃合同,均不妨碍撤销权。根据第312g条第1款,我方撤销权未被排除。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指出,撤销权旨在赋予消费者无附加实质条件、简单行使、可单方面脱离合同的权利,独立于一般订立([WERK-])合同者的权利之外(参见联邦最高法院2009年11月25日判决-VIII ZR 318/08,第17段,BGHZ 183, 235;2016年3月16日判决-VIII ZR 146/15,第16段,NJW 2016, 1951)。因此,消费者可在撤销期限内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

因此,即使解除合同,我们仍可行使撤销权。

一贯判例认为,合同撤销不受其后签订另一合同替代的限制,即使合同已完全履行亦是如此。相反观点不符合消费者保护精神。

请书面确认收到本函。

此致敬礼……


我基本上遵循了2017年6月2日判决,案号:23 O 47/16的理由。

撤销权带来一定的争议。理论上,可以分工种免费建房。挑选的不是经济上最优惠的报价,而是那些放弃告知撤销权的报价。我的情况亦无法避免如此处理。其他工种均工作良好,在存在缺陷时也能通情达理,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但该工种实在过分。法律上如同浓雾中跋涉,甚至书面侮辱、威胁(以高级检察官身份),且完全不肯让步。我已告知其他工种,他们应检查未来的[WERKVERTRAG]条款。
 

sichtbeton82

2020-11-10 07:43:01
  • #6


撤销原则上可以无理由。只需有撤销权要求并且遵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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