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觉得这里有些内容被过度解读了。那我慢慢再说一次事实:
1. 我妻子和我(我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被一个我们没有血缘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了一块地
2. 地皮价格X我会从家里作为预先的继承款提供(代替银行贷款,我们也可以贷款)
3. 我用这笔继承款支付地皮
4. 问题:土地登记簿上应该登记谁?
4.1 我,因为地款是用我的提前继承款付的(缺点:妻子不会登记在上面,虽然她会为将来房子的购买出资)
4.2 我们双方都登记,并签订婚前协议,约定如果离婚并出售房产,地皮价格X不予计入?
4.3 还有其他可能性?
5. 房子我们会从银行贷款购买
这里不是在把房子建在我父母的地上,地皮是用我的继承款买的(我也可以用这笔钱买其他东西)。另外,我也不想逃税,如果有税的话。不过我估计不会有,因为地皮价格低于40万欧元的免税额。
哎呀,我之前没意识到别人会跟我原本想的理解不一样。抱歉!
补充:我非常感谢任何提示,当然这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