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系统进项税扣除的BFH判决

  • Erstellt am 2012-01-10 11:26:43

Bauexperte

2012-01-10 11: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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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项裁决中,联邦财政法院(BFH)明确指出,原则上可以从为此建造的储藏棚或屋顶的制造成本中扣除进项税。

在安装光伏系统时,经常会建造一个储藏棚作为设备的承载体,或重新覆盖已有储藏棚的屋顶。设备本身的进项税扣除无争议。此前尚不清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从储藏棚或新屋顶的制造成本中扣除进项税。现在,三项令人振奋的联邦财政法院裁决已经出台。这些裁决适用于尚可适用Seeling模型的年份。与财政部门不愿对储藏棚或屋顶的制造成本给予任何进项税扣除的立场相反,这些新裁决至少允许部分进项税扣除。

案例1:新建车棚

一位屋主在其地产上新建了一个车棚,用于停放私人汽车。他在车棚的屋顶安装了光伏系统。他申请从全部制造成本中扣除进项税。
联邦财政法院认为,该企业主可以将该部分用于企业和私人用途的车棚归属于其企业,从而不仅可以对设备的制造成本,还可以对车棚的制造成本全额申请进项税扣除。车位的个人使用部分必须申报为私人比例纳税。前提是车棚的企业使用比例至少为10%。在检查十个百分点门槛时,不能采用面积分配原则,而应采用营业额分配原则,即通过将屋顶出租给第三方用于经营光伏系统的假想租金与车棚出租的假想租金进行对比来确定。(联邦财政法院2011年7月19日判决,XI R 21/10,DStR 2011第2148页)

注释:自2011年起,在此类情况下,进项税扣除仅限于按比例制造成本扣除,如案例2所示,因为法律已废止了Seeling模型中全额进项税扣除的规定。

案例2:新建储藏棚

一位屋主在其地产上新建了一个储藏棚,屋顶安装了光伏系统。储藏棚本身未被使用,处于空置状态。
联邦财政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将储藏棚归为企业资产,因为这需要部分私人使用。而空置状态并不构成私人使用。因此,Seeling模型及储藏棚全部制造成本的进项税扣除不适用。进项税扣除仅限于至少10%的企业使用比例。可扣除进项税的计算通过营业额分配原则,基于假想租金收入,与案例1相同。(联邦财政法院2011年7月19日判决,XI R 29/09)

案例3:旧谷仓翻新屋顶

一位屋主重新覆盖了一座旧谷仓的屋顶,并在新屋顶上安装了光伏系统。谷仓本身处于空置状态。

在本案中,联邦财政法院得出与案例2相同的结论:进项税扣除仅限于谷仓整体的企业使用比例,并根据营业额分配原则分摊新屋顶制造成本的进项税。(联邦财政法院2011年7月19日判决,XI R 29/10)

来源:2011年12月29日 税务提示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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