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回复!
我并不完全同意你的看法。特别是口头补充协议(“围绕这事儿的一堆话”)完全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我们并未规定必须书面形式。为什么我会自愿在合同上签署带有该条款的合同,如果之后有四个月没有住处呢?签订时我们明明说过,最迟夏天必须完成。这是约定好的。连同签署的施工图纸一起。
我们明天会联系一位律师,让他帮我们写一封正式的信件。或许这会起作用。
“欲求和平,必先备战。”我也不总是遵守这句话,还没学到家。我更倾向于乐观主义(有人会说“眼光浅”)。这意味着在你们的情况下,带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本来是个好主意。以下内容也包括我自己!我总是惊讶于在人生中最昂贵的决策时,人们是多么轻率和轻信。顺便说一句,我不是论坛里第一次写下这句话的人。
遗憾的是:口头补充协议首先需要被证明。顺便说一句,在法庭上,经过多年等待审判日期且之前和解失败后,会有一个双方都输了,第三方(律师)赢了的调解。
所以,抱歉,你们的处境真的很糟糕。请接受帮助,务必确保设定的期限(12.22)被遵守,通过“友好”的施压(通过专家,不要自己发邮件或打电话!)来实现。以我自己的惨痛经验来说:这些(自己发邮件或电话)完全无效,绝对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