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zeangraben
2017-01-14 17:38:12
- #1
亲爱的社区,
我希望此子版块发布合适
以下情况:
我购买了一套产权公寓。购房合同于十二月签署。
卖方是一家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因破产原因,于2016年12月31日有效解除目前居住在该公寓的租户的租约。租户本人希望继续居住在那里,这也是我的意愿,因为我不打算自住该产权公寓(作为投资)。但破产管理人(无论为何原因)不愿意从2017年1月1日起签订新的租约,因此租户目前无租约继续居住并继续支付租金——当然这是破产管理人知情并同意的。
现在我首先想知道的是,租金收入从何时起属于我。
购房合同中包含以下两条规定:
1. “交付应当与购买价款支付同步进行。”
2. “随着交付,使用权、偶然灭失或合同标的物恶化的风险以及交通安全义务转移给买方。”
所以我是否可以正确理解为,租金收入并非等到产权过户(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登记到土地登记簿时)才归我,而是在交付(占有移交)时就归我?我认为租金收入无疑属于使用权。因此我问这个问题,是因为破产管理人告诉我,租金收入须等产权登记变更后才归我所有,我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这应该仅凭《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2句就可以得出结论吧?
后续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产权公寓的交付或占有移交是如何进行的?我不会拿到钥匙,因为钥匙都在现租户手中且会继续由其持有。是不是只做一个关于水表读数等的记录,然后我再去看一下公寓?这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执行还是卖方的代理人?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占有移交在月中进行,由租户在月初支付的租金收入归谁?租金是否会被分割?
举例说明:占有移交在1月22日。那么是否正确理解为,1月1日至21日的租金归卖方,1月22日及以后归我所有?
提前感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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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
我购买了一套产权公寓。购房合同于十二月签署。
卖方是一家破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因破产原因,于2016年12月31日有效解除目前居住在该公寓的租户的租约。租户本人希望继续居住在那里,这也是我的意愿,因为我不打算自住该产权公寓(作为投资)。但破产管理人(无论为何原因)不愿意从2017年1月1日起签订新的租约,因此租户目前无租约继续居住并继续支付租金——当然这是破产管理人知情并同意的。
现在我首先想知道的是,租金收入从何时起属于我。
购房合同中包含以下两条规定:
1. “交付应当与购买价款支付同步进行。”
2. “随着交付,使用权、偶然灭失或合同标的物恶化的风险以及交通安全义务转移给买方。”
所以我是否可以正确理解为,租金收入并非等到产权过户(日后可能需较长时间登记到土地登记簿时)才归我,而是在交付(占有移交)时就归我?我认为租金收入无疑属于使用权。因此我问这个问题,是因为破产管理人告诉我,租金收入须等产权登记变更后才归我所有,我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这应该仅凭《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2句就可以得出结论吧?
后续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产权公寓的交付或占有移交是如何进行的?我不会拿到钥匙,因为钥匙都在现租户手中且会继续由其持有。是不是只做一个关于水表读数等的记录,然后我再去看一下公寓?这通常由物业管理公司执行还是卖方的代理人?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占有移交在月中进行,由租户在月初支付的租金收入归谁?租金是否会被分割?
举例说明:占有移交在1月22日。那么是否正确理解为,1月1日至21日的租金归卖方,1月22日及以后归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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