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作”的(未使用的)居住权带来问题

  • Erstellt am 2020-08-11 08:08:21

nordanney

2020-08-11 09:55:46
  • #1
还有一个问题。是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的居住权,还是仅仅是私人合同?
 

Musketier

2020-08-11 09:57:11
  • #2
关于附加费用是怎样的。他必须根据居住权支付这些费用吗?他也支付这些费用吗?如果有什么是免费的,人们也乐意保留。但是如果必须为没有收益的东西付费,人们也更愿意“自愿”放弃它。
 

nordanney

2020-08-11 10:09:55
  • #3
传统的居住权包括承担附加费用的义务。因此,我的问题是实际是如何约定的。 @TE:请上传批准文件。
 

Musketier

2020-08-11 10:15:09
  • #4

你认为在经典居住权中,谁应该承担这些费用?是权利人吗?

如果还没有计算,那么在聊天时(如果聊天不那么愉快的话)可以出示过去三年的附加费用结算单。之后聊天可能会转向(无偿)放弃居住权的方向。
那么作为交换,就可以慷慨地放弃附加费用。
 

nordanney

2020-08-11 10:50:25
  • #5

没错。

三年的附加费用是不允许的。如果权利人必须支付,附加费用的结算期限和租房一样是12个月。但不一定要告诉权利人……
 

Musketier

2020-08-11 11:08:56
  • #6
我不是很了解,因为我一生中只有两年是正规的租户。我以为时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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