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法 (GrStG)
第19条 申报义务
(1) 对于全部或部分免征房地产税的税务对象,其使用或所有权关系发生的任何变动,应由根据第10条被视为纳税义务人的人申报。申报应在变动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负责确定税额的税务局提出。
(2) 根据第15条第4款享受减免税率的条件失效,应由根据第10条被视为纳税义务人的人申报。申报应在条件失效后三个月内,向负责确定税额的税务局提出。
这明确涉及免税情形,与本案无关。
不,实际上市镇有义务向税务局申报。如果朋友已依法通知其建设事项,那么他在这方面就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