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Yvonne,
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die an die Allgemeinheit gerichtete Erörterung von Rechtsfragen in den Medien.
就是说:如果保持一定的通用性,是可以讨论“一般性情况”的。论坛也是媒体的一种……
如果有人想花更多时间在这个话题上,那就开始吧 :)
小狡猾 ;)
[B]§ 3[/B]
[B]提供诉讼外法律服务的权限[/B]
自主提供诉讼外法律服务仅在本法或其他法律依据允许的范围内为准。
非常重要:
[B]§ 4[/B]
[B]与其他履行义务的不兼容性[/B]
法律服务如果可能直接影响其他义务的履行,
当因此危及法律服务的正确提供时,不得提供。
[B]§ 5[/B]
[B]与其他活动相关的法律服务[/B]
(1) 当法律服务作为职业或工作内容的附属服务时,该类法律服务是被允许的。是否属于附属服务,应根据其内容、范围及与主营业务的实际联系,
结合主营业务所需的法律知识进行判断。
(2) 被允许的附属服务包括与以下活动相关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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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遗嘱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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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及住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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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助项目咨询。
有人可能会“猜测”,如果某人具备专门知识……但这里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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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0[/B]
[B]基于特定专长的法律服务[/B]
(1) 经主管机关注册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团体(注册人员),可凭借特定专长在以下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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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催收服务(第2条第2款第1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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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法定养老和工伤保险、社会补偿法、其他社会保险及与法定养老金相关的重度残疾法,以及企业和职业退休保障领域的养老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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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法律服务;如果外国法为欧盟成员国法、欧洲经济区协议其他缔约国或瑞士法,可在欧盟法及欧洲经济区法领域提供咨询。 |
联邦司法部有权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以法规形式确定上述第1句所列领域的部分子领域。
(2) 注册应经申请。如依第1款第2句确定了部分子领域,申请可限于一个或多个该等子领域。
(3) 为保护寻求法律帮助者或法律交易,注册可附加条件或限制。催收服务领域应规定义务,要求即时将他人资金转付至有权接收人或存入专用账户。附加条件可随时制定或变更。 |
来源:dejure.org
顺便说一句——这句 “
die an die Allgemeinheit gerichtete Erörterung von Rechtsfragen in den Medien” 应理解为,可以在律师论坛或电视讨论节目中——邀请相应专业人员(律师)或法庭记者——讨论包括联邦法院(BGH)在内的法院判决。如果你曾关注过此类讨论,肯定会注意到,针对具体案例,常建议咨询律师。
对该句的任何其他解读无疑会导致警告(这是最好的情况)或重罚款。
莱茵地区的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