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及其后果

  • Erstellt am 2010-12-22 12:08:17

Bauexperte

2010-12-22 12:08:17
  • #1
向所有读者致以亲切的问候,

鉴于我在即将过去的一年中多次遇到土地越界建设的问题:

土地越界建设及其后果

原则上,土地所有者不必容忍他人对其财产权的侵害。严格执行这一原则在个别情况下可能导致不希望出现的经济后果,例如被要求拆除稍微越界建设的房屋墙壁。为避免这种经济上不成比例的困难,立法者在建筑法第912条及以后条款中制定了规则,旨在越界建设的情况下,实现所有者之间的公平利益平衡

何时例外存在容忍义务?

建筑法第912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因越界建设而其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所有者有容忍义务:
· 地块邻居在建造建筑物时越过边界,
· 并且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 土地所有者也没有立即提出异议。

法律细节:建造时及建造后的故意问题?

该法律条文本意适用于新建房屋时,在界限之上建造一面与邻地共同使用的围墙的情况。依据此规定,后续扩建导致的越界情况并不适用此条款。
·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BGH)判决,建筑法第912条包含了邻里法律中利益平衡的一般法律思想(BGH,2008年9月19日判决,VZR 152/07)。
· 因此,司法实践类比适用该条款于建筑物的后续变更造成越界的情况,如增设新屋顶或保温层(科隆高等法院,2002年11月15日判决,19 U 75/02)。
但该条款不适用于轻易可拆卸的建筑部分,如遮阳篷、阳台、百叶窗。

越界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只要土地所有者在临近边界处直接建筑,且未通过邀请测量工程师等专业人士确认无越界,即构成过失行为(BGH,2003年9月19日判决,VZR 360/02)。重要:该条款仅适用于建筑物,围栏、墙壁或一侧开放的车棚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
同样重要:容忍义务仅对所有者有效,且不适用于土地的租户或承租人。还需注意各联邦州的特殊规定。

前提条件:越界建设以外无其他法律侵害

BGH曾审理一案,越界建设不符合相关联邦州消防规定。BGH判定,当越界建设带来包括违反消防规定在内的额外侵害时,土地所有者无容忍义务(BGH,1972年9月22日判决,VZR 8/71)。
重要:若邻地所有者在施工开始时即提出异议,则无需容忍越界。提出异议须及时,以免须进行大量返工措施。

法律后果:租金、购买

越界者须提前每年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现金租金,建筑法第913条。此外,权利人可随时要求越界者购买被越界的土地部分,建筑法第915条。

来源:Haufe.Recht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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