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业主已有多项前期措施,是否仍有根据节能条例进行整修的义务?

  • Erstellt am 2020-10-18 14:40:30

Matze156

2020-10-18 14:40:30
  • #1
你好,
我们已经在一栋建于1929年的双户住宅里租住了14年(下面是我的姐夫,上面是我们)。
这栋房子现在要出售,我们根据评估报告将以市场价购买(已有评估报告)。
因为我们在这栋房子里住了很长时间,也清楚一些翻新/整修措施。

不过我想咨询一下,未来两年内我们是否可能被要求进行更多整修?
评估报告中写着“根据节能条例,买方表面上没有补充改造义务”?
但在这方面有什么经验吗?

以下是我已知的,或者房东告知我的情况:

- 2002年浴室整修/内部装修,带有“轻度的内墙保温”(石膏板贴有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及新的采暖管路(地下室有保温)
- 2009年阁楼(冷阁楼-四坡屋顶)铺设了10厘米厚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18毫米OSB板可行走
- 2011年更换新锅炉(油燃冷凝锅炉elco)、蓄热罐、泵及水平衡罐
- 2011年在南向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 2016年外墙抹灰全面翻新(直到砖墙为止(实心砖-无保温))

窗户是1978年制造的,状况尚可(双层玻璃,向居住空间的卷帘部分带隔热)
地下室是埋在土里的砂岩,上面是混凝土(地下室高出地面约半层楼高)- 天花板没有保温。
屋顶结构非常简单:椽、檩条、瓦。

如能得到简短回复,或类似话题的信息,我将不胜感激。

非常感谢,祝您周日愉快!

此致
马茨
 

nordanney

2020-10-18 19:02:13
  • #2
业主变更时的修缮义务仅限于未隔热的顶层楼板或作为替代方案的屋顶(如果符合最低保温标准,旧的隔热材料也是可以的 ==> 请咨询能源顾问)。油加热设备除外,只要是冷凝式锅炉。否则,管道也需在非供暖房间内进行隔热。据我所知,没有更多的义务。
 

apokolok

2020-10-18 22:46:18
  • #3
鉴定人是对的,一切都好。
除此之外,我想知道如果确实存在维修义务,谁会去检查。
大约四年前我买了一栋老房子,比如说,我还给顶楼的楼板做了隔热。
但这纯粹是出于舒适和效率的考虑,从来没人对此表示关注。
 

ypg

2020-10-20 00:00:32
  • #4
出租时也必须遵守。但其实不应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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