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允许在车库内建造一个桑拿房(一种带电热炉的普通桑拿房)吗?
§ 5 保持距离区域
(1) 建筑物外墙前必须有保持距离区域,这些区域必须远离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在以下情况下,靠近地界的外墙不需要保持距离区域:
1. 根据规划法规必须建在地界处,除非现有建筑物要求保持距离区域,或者
2. 允许建在地界处并且通过公共法律保障,邻居的土地上也必须建在地界处。
如果根据偏离建筑方式的规定,无论邻居土地上的建筑情况如何,都允许在地界处建造,则无需公共法律保障。
(2) 保持距离区域必须位于建筑用地内。它们也可以位于公共交通区域、公共绿地和公共水域上,但对于两侧可建造区域,只能延伸至其中心线。
(3) 不得让保持距离区域相互重叠。但对于相互呈75度以上角度的外墙保持距离区域,此规定不适用。
(4) 保持距离区域的深度取决于墙高;测量方向垂直于相应墙面。墙高指墙与地面交点到墙与屋顶交点或墙顶部的垂直距离。如果墙面因地面不平而高低不一,适用平均墙高。平均墙高是根据建筑物角点的高度算术平均值;如果屋顶交点或墙顶高度不同,按照相应墙段处理。
(5) 墙高包括:
1. 屋顶或屋顶构造高度,坡度大于70°全部计入,坡度大于45°计入四分之一,
2. 山墙面高度,如果无任何屋顶部分坡度大于45°,则不计入;否则按其实际面积与假想同最大尺寸矩形墙面总面积的比例计入一半;山墙面自墙与屋顶的最低交点的水平线开始计算,
3. 风力发电设施只计至转子轴高度,保持距离区域深度至少应等于转子半径长度。
(6) 计算保持距离区域时,不包括:
1. 辅助构件如檐口、屋檐、入口及露台顶棚,且不得突出外墙超过1.5米,
2. 突出部如墙体、窗台、阳台、门窗前部,宽度不得超过5米,突出不得超过1.5米,
且距离邻界至少2米。
(7) 保持距离区域深度为:
1. 一般为墙高的0.4,
2. 核心区域、村庄区域及特殊住宅区为墙高的0.2,
3. 工商业区及非休闲专项区域为墙高的0.125。
但不得小于2.5米,墙宽不超过5米的不得小于2米。
依据2009年11月10日巴登-符腾堡州建筑条例修订法(GBl.第615页)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6 特殊情况下的保持距离区域
(1) 在保持距离区域以及无单独保持距离区域处允许:
1. 墙高不超过1米的建筑或建筑部分,
2. 墙高不超过3米、墙面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车库、温室和
无居住空间的建筑,
3. 非建筑物的结构,若高度不超过2.5米或墙面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4. 不属于第2项的农业温室,且与邻界保持至少1米距离。
墙高测量依据第1句第2项应用地面最高点。第1句第1项和第2项保证沿单一邻界的建筑长度不得超过9米,总长度不得超过15米。
(2) 即便按第1款建筑或建筑部分保持了距离区域,其距离邻界的深度不得少于0.5米。
(3) 在以下情况下可允许较小的保持距离区域深度:
1. 在绝大多数区域已建成街景或特殊当地条件要求,
2. 保证充分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消防安全无障碍,邻里权益不受重大影响,
3. 为改善现有建筑的隔热性能而进行的后期施工。
在第1项情况下,也可要求更小的保持距离区域深度。
依据2009年11月10日巴登-符腾堡州建筑条例修订法(GBl.第615页)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