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uexperte
2012-02-29 11:48:12
- #1
太阳能和光伏系统越来越多地被房主安装在他们的屋顶上。这不仅适用于自住的自有住房,也适用于将光伏电池安装在工厂或车间屋顶上的企业。除了环境方面的考虑外,新的系统价格明显下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需求的大幅增长以及技术进步。同时,这些系统的效率也在提高,能够产生比以往更多的能源。
得益于《可再生能源法》的补贴,这种环保的能源生产方式变得有利可图。《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能源供应公司以固定的上网电价购买电力,期限为20年(《可再生能源法》第21条第2款)。即使在最近几轮补贴率分别于2010年7月1日、10月1日、2011年1月1日以及2012年新年起15%的递减后,这一规定仍然适用。运营者现在根据其太阳能发电装置的地理位置和规模,每千瓦时(kWh)向公共电网输送的电力可获得17.94至24.43欧分的补贴。此外,他们还享有良好的税收优惠条件。
基于太阳辐射能的电费补贴主要取决于装置的功率和日照强度。因此,得出业主可以以固定价格向电网运营商出售的超出自身使用的多余电量。
实践小贴士: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及核安全部下设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立清算处提供了快速、高效且低成本解决或避免争议的可能性。它作为中立调解机构,提供庭外争议解决方法,以减少司法诉讼。应请求,清算处作为专业委员会会评估具体案件,所给出意见不具法律约束力。双方随后可通过和解协议实现约束力。
提升的环保意识及太阳能系统的发展趋势也可从这样一个事实看出:2012年元旦起,用户的电价明显上涨。现在,他们为可再生能源每千瓦时需支付3.5欧分的附加费,而不是以前的2欧分,因为能源供应商必须采购越来越多的太阳能发电量。2008年这一数字约为6,000兆瓦(MW),而2012年预计将达到20,000兆瓦。
太阳能的大规模扩展对消费者意味着高昂开支:仅2012年,电力用户为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共支付了140亿欧元。光伏系统虽然仅占德国电力的3%,却承担了50%的补贴费用。
迅猛的发展导致德国近两年每年新增装机容量约7.5吉瓦(GW)。但这也产生了负面后果,导致其他补贴被削减。对于位于原农田上的光伏发电装置则完全取消了补贴。
至2011年1月1日,太阳能电力补贴再次减少了13%,而2012年起按计划再下调15%。从2008年底至今,太阳能电力补贴已几乎减半,2017年起部分装置类型将不再需要《可再生能源法》的补贴。
由于安装量大幅上升导致《可再生能源法》附加费增加,加重了电力消费者负担,因此需限制费用和新增装机量。对此,联邦环境部和联邦经济部于2012年2月23日就太阳能补贴新规达成一致:
一方面,通过一次性显著降低补贴率以适应市场价格下跌,并限制新增装机,另一方面,将来只对产生总电量的某一比例支付补贴,未补贴电量由业主自用或出售。且设定固定的月度补贴递减率以防止提前安装潮。
具体计划如下:
• 2012年3月9日对所有装置类型实行额外一次性补贴下调:10千瓦以下装置补贴调整为19.5欧分/kWh,1,000千瓦以下为16.5欧分,最高至10兆瓦为13.5欧分。
• 2012年5月1日起,补贴率实行月度递减,递减幅度为每月0.15欧分/kWh。
• 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自2012年3月9日起投运的新装置补贴电量限定为85%(10千瓦以下小型屋顶装置)或90%(其他装置)。
• 根据新增装机量偏差,2014年起将通过联邦环境部与联邦经济部协调颁布法规,及时调整补贴。
• 未来仅设三类装置(10千瓦以下屋顶装置、1,000千瓦以下屋顶装置及1,000千瓦至10兆瓦大型装置(屋顶及地面)),且大型装置将无补贴。
• 取消《可再生能源法》中的自用电量奖金。
• 新建非住宅外区屋顶发电装置的补贴标准将按地面装置的费率执行。
• 旧光伏装置未来需为电网稳定做出贡献。相关改装费用由电网费和《可再生能源法》附加费各承担一半,改装由电网运营商负责。装置运营者必须协助并接受改装,否则将永久失去补贴资格。
根据装置投运时间,计划措施对应的光伏发电电量入网补贴如下(仅限安装在建筑物内、上或附着于建筑物的装置):
=> Anlage 1
提示:
各期法定补贴下调不适用于之前已投运装置。所有在法规生效前投运的装置继续享有较高补贴。上述补贴均为净价,需另加增值税(《可再生能源法》第18条第3款)。私有屋主通过向公共电网送电也视为经营者。
目前年度自用电量对应补贴率有所不同。联邦政府拟废除自用电量奖金,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于2012年3月9日及以后投运的装置。2012年取消自用电量奖金旨在减轻《可再生能源法》附加费负担。
已安装装置有最多30%的自用电量补贴权,补贴费率低于相应上网电价16.38欧分(《可再生能源法》第33条第2款第2项)。超过30%自用电量部分,每千瓦时按减少12欧分的电价补贴。补贴权依据装置规模及自用比重决定,高自用率对设备拥有者经济和财政上均有利。
投运时间 功率等级与补贴费率 (欧分/kWh) ...
=> Anlage 2
资料来源:2012年2月29日 Haufe.Steuern
此致


得益于《可再生能源法》的补贴,这种环保的能源生产方式变得有利可图。《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能源供应公司以固定的上网电价购买电力,期限为20年(《可再生能源法》第21条第2款)。即使在最近几轮补贴率分别于2010年7月1日、10月1日、2011年1月1日以及2012年新年起15%的递减后,这一规定仍然适用。运营者现在根据其太阳能发电装置的地理位置和规模,每千瓦时(kWh)向公共电网输送的电力可获得17.94至24.43欧分的补贴。此外,他们还享有良好的税收优惠条件。
基于太阳辐射能的电费补贴主要取决于装置的功率和日照强度。因此,得出业主可以以固定价格向电网运营商出售的超出自身使用的多余电量。
实践小贴士:
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及核安全部下设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立清算处提供了快速、高效且低成本解决或避免争议的可能性。它作为中立调解机构,提供庭外争议解决方法,以减少司法诉讼。应请求,清算处作为专业委员会会评估具体案件,所给出意见不具法律约束力。双方随后可通过和解协议实现约束力。
提升的环保意识及太阳能系统的发展趋势也可从这样一个事实看出:2012年元旦起,用户的电价明显上涨。现在,他们为可再生能源每千瓦时需支付3.5欧分的附加费,而不是以前的2欧分,因为能源供应商必须采购越来越多的太阳能发电量。2008年这一数字约为6,000兆瓦(MW),而2012年预计将达到20,000兆瓦。
太阳能的大规模扩展对消费者意味着高昂开支:仅2012年,电力用户为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共支付了140亿欧元。光伏系统虽然仅占德国电力的3%,却承担了50%的补贴费用。
迅猛的发展导致德国近两年每年新增装机容量约7.5吉瓦(GW)。但这也产生了负面后果,导致其他补贴被削减。对于位于原农田上的光伏发电装置则完全取消了补贴。
至2011年1月1日,太阳能电力补贴再次减少了13%,而2012年起按计划再下调15%。从2008年底至今,太阳能电力补贴已几乎减半,2017年起部分装置类型将不再需要《可再生能源法》的补贴。
由于安装量大幅上升导致《可再生能源法》附加费增加,加重了电力消费者负担,因此需限制费用和新增装机量。对此,联邦环境部和联邦经济部于2012年2月23日就太阳能补贴新规达成一致:
一方面,通过一次性显著降低补贴率以适应市场价格下跌,并限制新增装机,另一方面,将来只对产生总电量的某一比例支付补贴,未补贴电量由业主自用或出售。且设定固定的月度补贴递减率以防止提前安装潮。
具体计划如下:
• 2012年3月9日对所有装置类型实行额外一次性补贴下调:10千瓦以下装置补贴调整为19.5欧分/kWh,1,000千瓦以下为16.5欧分,最高至10兆瓦为13.5欧分。
• 2012年5月1日起,补贴率实行月度递减,递减幅度为每月0.15欧分/kWh。
• 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自2012年3月9日起投运的新装置补贴电量限定为85%(10千瓦以下小型屋顶装置)或90%(其他装置)。
• 根据新增装机量偏差,2014年起将通过联邦环境部与联邦经济部协调颁布法规,及时调整补贴。
• 未来仅设三类装置(10千瓦以下屋顶装置、1,000千瓦以下屋顶装置及1,000千瓦至10兆瓦大型装置(屋顶及地面)),且大型装置将无补贴。
• 取消《可再生能源法》中的自用电量奖金。
• 新建非住宅外区屋顶发电装置的补贴标准将按地面装置的费率执行。
• 旧光伏装置未来需为电网稳定做出贡献。相关改装费用由电网费和《可再生能源法》附加费各承担一半,改装由电网运营商负责。装置运营者必须协助并接受改装,否则将永久失去补贴资格。
根据装置投运时间,计划措施对应的光伏发电电量入网补贴如下(仅限安装在建筑物内、上或附着于建筑物的装置):
=> Anlage 1
提示:
各期法定补贴下调不适用于之前已投运装置。所有在法规生效前投运的装置继续享有较高补贴。上述补贴均为净价,需另加增值税(《可再生能源法》第18条第3款)。私有屋主通过向公共电网送电也视为经营者。
目前年度自用电量对应补贴率有所不同。联邦政府拟废除自用电量奖金,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于2012年3月9日及以后投运的装置。2012年取消自用电量奖金旨在减轻《可再生能源法》附加费负担。
已安装装置有最多30%的自用电量补贴权,补贴费率低于相应上网电价16.38欧分(《可再生能源法》第33条第2款第2项)。超过30%自用电量部分,每千瓦时按减少12欧分的电价补贴。补贴权依据装置规模及自用比重决定,高自用率对设备拥有者经济和财政上均有利。
投运时间 功率等级与补贴费率 (欧分/kWh) ...
=> Anlage 2
资料来源:2012年2月29日 Haufe.Steuern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