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ek
2012-11-02 23:23:15
- #1
晚上好,亲爱的建筑专家们,
在我说明我的问题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我的居住情况:
自2010年10月起,我居住在一套三室、74平方米的自有产权公寓中(房屋建造年份:1967年)。除了我之外,还有四位业主,但他们自己不住在这栋楼里——另外四户均为出租状态。购买这套公寓意味着我受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约束——后面会详细说明。
公寓经过我自装修后,我感觉相当舒适,直到寒冬来临……我们可不在亚热带,寒冷刺骨的冬天来了。除了2011年高昂的附加费用账单,我还冻得发抖,并不是我娇气,而是房间温度,尤其是朝北侧的房间,最多也只有14°C(暖气开得满档且非常烫)……去年我工作非常忙,很少待在家里,夏天也无所谓,几乎没有时间研究“如何让家里温暖舒适”这个问题。
关于公寓位置和房屋状况的信息:
- 一楼,一侧邻接另一栋房子,相对隔热较好,另一侧是楼道;
- 房屋没有做保温隔热;
- 我的公寓上方是未隔热的阁楼(无人居住,但供共同晾晒衣物和储存家具等),
只隔着一层钢筋混凝土楼板(估算热导率为2.1至2.3 W/m*K之间);
- 窗户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密封条坏了,铰链也坏了,下周五会换成新的。
如果有人要问我当初为何选择这样一套公寓,我只能说:它挺漂亮,价格(相对)便宜,我认为是个不错的投资。
说够了,现在具体说我的问题:
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阁楼(窗口下周会更换)。阁楼面积覆盖了我全部住宅空间(测量约80平方米)。主要功能当然是要隔热,确保暖气不流失,同时阁楼要能走动,还需承重重家具。所以我很快排除了泡沫塑料保温的想法(你们同意吗?)……
我打算自己动手做隔热,考虑用Styrodur 3035 CS(合适的保温材料?厚度该用多少??——专家们怎么看?我能算出最优厚度吗?怎么算?),表面再铺22毫米厚的USB板(很坚固,能承受不少重量!)。粗略估算材料费用3150欧元(包括120毫米的泡沫塑料和22毫米的USB板,80平方米),肯定还能更省。总之,只要能提升居住舒适度和降低暖气费,我愿意投资。最近我发现了让我感兴趣的信息:
来源:德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 根据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第1句,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的所有者,
如果其用途决定该建筑每年至少加热四个月,且室内温度至少为19摄氏度,
则只有当顶层楼板尚未隔热时,才有义务对可进入的顶层楼板进行隔热。作为替代方案,
业主可以对尚未隔热的屋顶进行“相应”的隔热(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第2句)。
根据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4款,自2011年12月31日起,该款将类比适用于可行走的、尚未隔热的顶层楼板。
第3款第2句中“相应”的含义是:屋顶隔热要求的最大热传导系数与楼板隔热要求相同。这是合理的,
因为两者都要求首次隔热。楼板或屋顶的热传导系数不得超过0.24瓦特/(平方米·开尔文)。
2. 第10条第3款和第4款的两个情况都假定之前完全没有隔热,即楼板和屋顶都未隔热。
该规定未明确涉及楼板未隔热但屋顶已有隔热、但其热传导系数超过0.24瓦特/(平方米·开尔文)的情况。
对于隔热不足的屋顶,问题是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的升级义务——
以及在可行走顶层楼板情况下第10条第4款——是否适用。”
以下还有更多内容……
阁楼隔热费用能否分摊给其他业主?他们实际上没什么直接利益,但也是房屋共有人(!)。我担心下次业主大会我提议时,大家都会同意,但没人愿意掏钱——相反,如果让我参与地下室的隔热,我也没好处……
我该如何最好地推进此事?我拥有哪些权利?
非常期待你们的回复……
此致
Konek
在我说明我的问题之前,先简单介绍一下我的居住情况:
自2010年10月起,我居住在一套三室、74平方米的自有产权公寓中(房屋建造年份:1967年)。除了我之外,还有四位业主,但他们自己不住在这栋楼里——另外四户均为出租状态。购买这套公寓意味着我受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约束——后面会详细说明。
公寓经过我自装修后,我感觉相当舒适,直到寒冬来临……我们可不在亚热带,寒冷刺骨的冬天来了。除了2011年高昂的附加费用账单,我还冻得发抖,并不是我娇气,而是房间温度,尤其是朝北侧的房间,最多也只有14°C(暖气开得满档且非常烫)……去年我工作非常忙,很少待在家里,夏天也无所谓,几乎没有时间研究“如何让家里温暖舒适”这个问题。
关于公寓位置和房屋状况的信息:
- 一楼,一侧邻接另一栋房子,相对隔热较好,另一侧是楼道;
- 房屋没有做保温隔热;
- 我的公寓上方是未隔热的阁楼(无人居住,但供共同晾晒衣物和储存家具等),
只隔着一层钢筋混凝土楼板(估算热导率为2.1至2.3 W/m*K之间);
- 窗户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的,密封条坏了,铰链也坏了,下周五会换成新的。
如果有人要问我当初为何选择这样一套公寓,我只能说:它挺漂亮,价格(相对)便宜,我认为是个不错的投资。
说够了,现在具体说我的问题:
我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阁楼(窗口下周会更换)。阁楼面积覆盖了我全部住宅空间(测量约80平方米)。主要功能当然是要隔热,确保暖气不流失,同时阁楼要能走动,还需承重重家具。所以我很快排除了泡沫塑料保温的想法(你们同意吗?)……
我打算自己动手做隔热,考虑用Styrodur 3035 CS(合适的保温材料?厚度该用多少??——专家们怎么看?我能算出最优厚度吗?怎么算?),表面再铺22毫米厚的USB板(很坚固,能承受不少重量!)。粗略估算材料费用3150欧元(包括120毫米的泡沫塑料和22毫米的USB板,80平方米),肯定还能更省。总之,只要能提升居住舒适度和降低暖气费,我愿意投资。最近我发现了让我感兴趣的信息:
来源:德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 根据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第1句,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的所有者,
如果其用途决定该建筑每年至少加热四个月,且室内温度至少为19摄氏度,
则只有当顶层楼板尚未隔热时,才有义务对可进入的顶层楼板进行隔热。作为替代方案,
业主可以对尚未隔热的屋顶进行“相应”的隔热(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第2句)。
根据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4款,自2011年12月31日起,该款将类比适用于可行走的、尚未隔热的顶层楼板。
第3款第2句中“相应”的含义是:屋顶隔热要求的最大热传导系数与楼板隔热要求相同。这是合理的,
因为两者都要求首次隔热。楼板或屋顶的热传导系数不得超过0.24瓦特/(平方米·开尔文)。
2. 第10条第3款和第4款的两个情况都假定之前完全没有隔热,即楼板和屋顶都未隔热。
该规定未明确涉及楼板未隔热但屋顶已有隔热、但其热传导系数超过0.24瓦特/(平方米·开尔文)的情况。
对于隔热不足的屋顶,问题是2009年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的升级义务——
以及在可行走顶层楼板情况下第10条第4款——是否适用。”
以下还有更多内容……
阁楼隔热费用能否分摊给其他业主?他们实际上没什么直接利益,但也是房屋共有人(!)。我担心下次业主大会我提议时,大家都会同意,但没人愿意掏钱——相反,如果让我参与地下室的隔热,我也没好处……
我该如何最好地推进此事?我拥有哪些权利?
非常期待你们的回复……
此致
Kon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