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keller
2018-11-03 18:45:15
- #1
大家好,
我们收到了一份来自我们首选公司的工程合同草案,供我们审阅,其中约定了偏离§650(1)的条款:承包商(BU)可以在履行服务之前,提前要求支付最后10%的款项,条件是他事先提交了一份由德国信用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自负债务的合同履约保函”。此外,担保人为此被剥夺了多项权利:
我的问题是,在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如果作为业主拒绝支付这10%的尾款,承包商的压力是否会很大?
作为业主,我是否必须凭借这份保函向保险公司证明某项工程未完成或有缺陷,以便维护我的权利,从而在必要时取回款项?
这些规定现在是否已经很普遍,还是这份工程合同在这方面属于例外?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
我们收到了一份来自我们首选公司的工程合同草案,供我们审阅,其中约定了偏离§650(1)的条款:承包商(BU)可以在履行服务之前,提前要求支付最后10%的款项,条件是他事先提交了一份由德国信用机构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自负债务的合同履约保函”。此外,担保人为此被剥夺了多项权利:
[*]放弃根据《建筑法》第771条提出的先诉抗辩权。
[*]放弃根据《建筑法》第770条第2款提出的抵销抗辩权,除非可抵销的反索赔已被法律确认或未被发包方提出异议。
[*]排除担保人的存款权限。
[*]担保期限限于验收之前。
我的问题是,在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如果作为业主拒绝支付这10%的尾款,承包商的压力是否会很大?
作为业主,我是否必须凭借这份保函向保险公司证明某项工程未完成或有缺陷,以便维护我的权利,从而在必要时取回款项?
这些规定现在是否已经很普遍,还是这份工程合同在这方面属于例外?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