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ufreund2016
2016-02-06 10:29:15
- #1
亲爱的论坛成员,
我们遇到了一个小问题。位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新建独栋住宅,阁楼被批准并验收为“使用面积”,内置木楼梯被作为“非必要”楼梯安装,踏步宽度为60厘米(空间充足!)。
与木工签订的合同描述了楼梯装置如下:
供应楼梯并按照技术规范专业安装,特别是为了制造承重、负载传递、安全可通行的楼层/逃生通道。
木工拒绝修复缺陷/减少费用,理由是阁楼的房间未被批准为“居住空间”,因此不需要“必要的楼梯”。
查看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36条写道:
“每一个不在地面层的楼层和建筑物的可用阁楼必须有至少一个楼梯可通达(必要楼梯);……”
你们怎么看待这个法律情况?
我们遇到了一个小问题。位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新建独栋住宅,阁楼被批准并验收为“使用面积”,内置木楼梯被作为“非必要”楼梯安装,踏步宽度为60厘米(空间充足!)。
与木工签订的合同描述了楼梯装置如下:
供应楼梯并按照技术规范专业安装,特别是为了制造承重、负载传递、安全可通行的楼层/逃生通道。
木工拒绝修复缺陷/减少费用,理由是阁楼的房间未被批准为“居住空间”,因此不需要“必要的楼梯”。
查看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建筑条例,第36条写道:
“每一个不在地面层的楼层和建筑物的可用阁楼必须有至少一个楼梯可通达(必要楼梯);……”
你们怎么看待这个法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