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银行条款和条件

  • Erstellt am 2011-05-11 10:33:40

Bauexperte

2011-05-11 10:33:40
  • #1
无效的银行通用条款:贷款发放不得收取手续费

2011年5月10日 | 经济法
卡尔斯鲁厄高级地区法院因条款存在不当损害客户利益且缺乏透明度,宣布一银行条款无效。该条款涉及购置贷款的手续费。根据该条款,银行客户需支付贷款合同金额的2%,但最低不得少于50欧元的手续费。

银行客户保护协会诉请停止使用该条款

银行客户保护协会向卡尔斯鲁厄地方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使用该条款。地方法院支持了诉讼。银行提出上诉,但高级地区法院也未予支持。

高级地区法院废止该条款

高级地区法院认为该条款缺乏透明度,且银行在审查客户信用状况时,不得向客户收取费用。因为这不是一项服务,而仅仅是为了银行的财务利益。

不当损害客户利益:费用已通过利息得到补偿

包含该条款的银行价格与服务清单属于一般业务条款,需接受法律审查。高级地区法院认为该银行条款因不当损害客户利益而无效,银行须停止继续使用此条款。被指责的条款不当损害消费者利益,故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7条无效。

违反透明度要求

这已由条款的非透明性所体现。《德国民法典》第307条第1款第2句的透明度要求,要求使用方尽可能清晰明了地说明其合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项规定的经济损失必须明确显现。该条款缺乏透明性,因费用产生时间及缴纳方式不明确。

尤其是客户无法识别费用的产生时间及条件,也不明白缴费方式。同样不确定的是,在合同提前终止时银行是否以及如何退还该费用。

应付的管理费用非客户服务

该条款无效还源于所收取的费用服务于银行的财务利益,与《德国民法典》第488条第1款第2句的重要理念不相符。

根据该规定,借款人须支付应付利息并在到期时归还所贷资本。
手续费作为固定金额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资本提供主要对价。
不过,高级地区法院允许被告上诉复审,因联邦最高法院尚未对此争议问题作出基本判决。

(卡尔斯鲁厄高级地区法院判决,2011年5月3日,案号17 U 192/10)。

来源:Haufe.Steu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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