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7月13日的判决,案号VI R 61/10(BStBl 2012 II. 232),联邦财政法院(BFH)裁定,无论手工艺服务是维护费用还是制造费用,均可享受优惠。界限不在于“翻新、维护或现代化措施”的事实特征,而在于“在家庭中”的事实特征。只有在[用现有家庭的]空间范围内提供的手工艺服务才享受优惠。联邦财政法院对此观点一方面依据《所得税法》第35a条第3款的文字规定,该条明确包括翻新和现代化工作,尽管这些工作也可能构成制造成本,另一方面基于补贴目的,即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根据2014年1月10日财政部通知(IV C 4 - S 2296)第21条规定,新建房屋范围内的手工艺活动不享受优惠。新建房屋措施指的是与建造一个家庭直至竣工相关的所有措施。[B]此表述初步得出结论,即先前的行政观点未发生变化。[B]然而,由于建筑物在所有主要施工完成且建筑物达到可合理入住的程度时视为竣工,所有搬入新房后发生的工作均享受优惠,[B]因为这些工作是在“现有家庭”内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