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01.04.16起,KFW 55中不再允许使用烟囱?

  • Erstellt am 2016-02-26 23:27:39

cumpa

2016-02-26 23:27:39
  • #1
申请日期如果在2016年4月1日之后,是否不再允许安装烟囱的消息是真的吗?
我们之前一直犹豫申请,因为从4月1日起补贴金额更高,利率可能比我银行的好(1.8%,固定20年)。
我们刚刚拿到了建筑许可。施工图纸也接近完成,并且计划安装烟囱(壁炉)。
如果情况属实,我们现在必须提交申请,因为我们不想放弃壁炉。
 

tomtom79

2016-02-27 07:38:58
  • #2
怎么能相信这种事?告诉你这个的人你应该把他赶走。
 

Umbau-Susi

2016-02-27 07:56:05
  • #3
对过于明确的说法要小心。我们这里已经有一些居民区,允许一年内有30天可以使用壁炉,并且必须详细记录。也已经进行过检查。在其他居民区,根据规划,壁炉/木炉是完全禁止的。
 

cumpa

2016-02-27 08:02:59
  • #4
如果在2016年4月1日之后提交KfW申请,则应被视为不允许。
 

ONeill

2016-02-27 08:08:54
  • #5
那你就说出你的来源吧。
 

cumpa

2016-02-27 08:38:46
  • #6
能源高效建筑备忘录附件 (153)

订单号 600 000 3465,版本 04/2016

技术最低要求
KfW高效能建筑新建的技术最低要求及补充信息

KfW高效能建筑的能源标准通过建筑结构和设备技术措施来提高能源效率,并结合可再生能源实现。必须遵守以下最低要求,并参考“技术常见问题(FAQ)清单”。

KfW高效能建筑的要求
KfW-Effizienzhaus 40、40 Plus 或 55 的能源标准通过能源需求计算进行证明。或者,可以通过遵守参考值证明KfW-Effizienzhaus 55。

KfW高效能建筑能源水平的计算应适用《节能条例》第3条第1至3款的平衡规定,并考虑本附件及“技术常见问题(FAQ)清单”的规定。《节能条例》第3条第5款(简化验证方法(节能条例Easy))不适用。

建筑技术委员会对《节能条例》的解释(见“节能条例,解释”部分)应在计算KfW高效能建筑时应用,只要本附件及“技术常见问题(FAQ)清单”未另有规定。

应根据计划措施,依据《节能条例》计算新建建筑的年一次级能源需求(QP)以及与建筑传热表面积相关的传热热损失(H’T)。应依据附件1表1(不适用第一行)确定参考建筑的相应能源指标(QP REF;H’T REF)。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电加热生活热水,根据《节能条例》附件1第1.1号第2款的参考建筑计算规则,不再适用于《节能条例》及KfW高效能建筑。
新建建筑的计算得到的年一次级能源需求(QP)及传热热损失(H’T)值不得超过对应参考建筑(QP REF;H’T REF)中表格规定的百分比最大值。
同时,新建建筑的传热热损失不得高于附件1表2《节能条例》允许的数值。

被动房的验证应根据KfW高效能建筑的平衡规定进行,即应基于KfW-Effizienzhaus 40、40 Plus 或 55 的平衡规定确定年一次级能源需求(QP)及传热热损失(H’T),也可通过参考值证明作为KfW-Effizienzhaus 55。

KfW高效能建筑新建时,必须进行供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调整。水力平衡应在VdZ - 建筑技术能源效率论坛当前确认表上进行证明,并保存相关资料。

如果未安装通风系统且高效能建筑验证中未采用降低通风换气率,则《节能条例》附件4中对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的要求不适用。KfW高效能建筑的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必须采用测量方式确定。若安装机械通风系统,则需按照《节能条例》附件4测量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并予以证明。

KfW-Effizienzhaus 55 参考值替代证明
当满足以下所列的建筑结构和设备技术要求(参考值)时,即满足KfW-Effizienzhaus 55的要求,无需进行计算证明。

1.) 热工建筑围护结构各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对于热桥及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的要求也必须满足。

屋面、顶层楼板、屋顶天窗 U ≤ 0.14 瓦/平方米·开尔文 (W/(m²·K))
窗户及其他透明构件 Uw ≤ 0.90 瓦/平方米·开尔文 (W/(m²·K))
外墙、向外空气的楼板 U ≤ 0.20 瓦/平方米·开尔文 (W/(m²·K))
其他不透明构件(地下室楼板、连接非采暖空间的墙体及楼板、接触地面的墙壁及地面等) U ≤ 0.25 瓦/平方米·开尔文 (W/(m²·K))
门(地下室门及外部门) UD ≤ 1.2 瓦/平方米·开尔文 (W/(m²·K))
避免热桥 ΔUWB ≤ 0.035 瓦/平方米·开尔文 (W/(m²·K))
建筑围护结构气密性 n50 ≤ 1.5 h⁻¹

2.) 设备技术方面必须采用以下6种系统方案之一。热源设备或热交换站位置必须在热工建筑围护结构内,且必须设有集中式生活热水制备。允许生活热水循环。

冷凝锅炉,采用太阳能生活热水制备(DIN V 4701-10 标准值),配备带热回收的中央通风系统(热供应效率 > 80%)
认证一次能源因子 fp ≤ 0.7 的区域供热,配备带热回收的中央通风系统(热供应效率 > 80%)
基于木质颗粒、木屑或薪柴的中央生物质供暖系统,配备中央排风系统
地源热泵配合平面采暖系统,配备中央排风系统
水源热泵配合平面采暖系统,配备中央排风系统
空气源热泵配合平面采暖系统,配备带热回收的中央通风系统(热供应效率 > 80%)

中央排风系统可由带热回收的通风系统替代。对建筑构件和设备方案的额外偏差不允许用于此验证程序。禁止使用其他供暖或生活热水设备,包括作为补充设备。根据实际情况,方案可配合太阳能热水系统(供暖辅助、生活热水)或光伏系统。

KfW-Effizienzhaus 40 Plus的额外要求
KfW-Effizienzhaus 40 Plus应满足KfW-Effizienzhaus 40的要求,并包含以下附加包:

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系统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电能存储)
带热回收的通风系统
通过相应用户界面实现发电和用电的可视化

计入平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必须在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车库、车棚、储藏室等)紧密空间范围内产生。例如,光伏系统、小型风力发电机或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系统。

在建筑或其附属建筑产生的电力应主要在建筑内部使用。须通过优先切换确保自用电。发电设备、存储装置和用电设备(供暖、通风、照明、家用过程及设备)间必须物理连接。对并网光伏系统,电网接入点的最大功率输出限制为装机容量的60%。

带热回收的通风系统热供应效率至少为80%。通风系统必须能够满足DIN 1946-6中规定的设计外部空气流量(额定通风)以覆盖全部平衡建筑使用面积。通风系统必须进行调节。建筑围护结构的气密性通过测量证明,其气密性指标为 n50 ≤ 1.5 h⁻¹(建议 n50 ≤ 0.6 h⁻¹)。

年发电量应根据住宅单元数和建筑使用面积确定,且至少为每个住宅单元500千瓦时/年(kWh/a)加上每平方米建筑使用面积10千瓦时/年(kWh/m² a)的总和。发电设备产量应依据DIN V 18599: 2011-12及《节能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进行核算。

电池存储容量应至少达到发电设备容量(如光伏设备峰值功率Ppk)乘以一小时的可用储能量,依据制造商说明为准。以确保KfW-Effizienzhaus 40 Plus要求的最低产量为基准。并网发电设备及存储装置应具备适合的、公开的远程参数设置和远程控制接口。

合格专业人员须确认并出具安全规范的调试证明(专业承包商声明)。或者,可根据光伏储能通行证(“储能通行证”)由合格专业人员确认。

“技术常见问题(FAQ)清单”提供了关于参考建筑构件及设备评估的进一步规定。
若住宅建筑中采用无公认技术规则或无《节能条例》第9条第2款第2句第3分句认可的已有经验值用于能源评估的设备组件,可根据附件1第2.1.3条款以具备同等或更差能源特性的组件替代。

如供暖采用区域供热,应使用DIN V 18599-1:2011-12中表格给出的热网一次能源因子。不得使用该标准中的计算方法确定一次能源因子。另一选择是采用由AGFW(德国供热冷却及热电联产能源效率协会) 工作表FW-309第1部分确认证书、经认证专家核实并公布在AGFW官网上的一次能源因子。

若存在集中供暖系统,且有未纳入循环系统的手动燃料炉具,将不予考虑。若集中供暖系统包含生物质炉或自动颗粒炉,可计入利用率上限为10%的热能需求覆盖率。

依据DIN V 4701-10计算,太阳能供暖辅助系统的覆盖率在无单独证明的情况下,最大为10%,前提是集热器面积满足DIN V 4701-10标准要求。否则需通过针对相应建筑的太阳能热模拟,在满足《节能条例》公共法定证明条件下确定覆盖率。

KfW高效能建筑证明中可应用《节能条例》第5条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抵扣规定。

光伏系统的系统性能系数 fPerf 应满足 DIN V 18599-9:2011-12 的最低75%。

依据DIN V 4108-6 / DIN V 4701-10计算,默认室内空气交换率 n=0.7 h⁻¹。若采用自然通风/开窗通风,允许使用降低至 n=0.6 h⁻¹;若建筑配备通风系统,允许使用 n=0.6 h⁻¹或 0.55 h⁻¹。仅当建设完成后,通过依据《节能条例》附件4的气密性测量证明建筑气密性达到要求时方可采用降低空气交换率的假设。此时需要从规划到施工全过程严格控制气密性。

热桥附加值必须完全遵守《节能条例》第7条第2款要求,即按照技术规则及经济合理的措施,尽可能减少结构热桥对年供热需求的影响,剩余影响予以考虑。

若采用热桥附加 Δ UWB < 0.10 瓦/平方米·开尔文 (W/(m²·K)),必须根据技术规则单独计算或证明。《节能条例》第7条第3款不适用。若采用统一热桥附加 Δ UWB = 0.05 瓦/平方米·开尔文,则必须始终提供等效性证明。还可采用“KfW热桥评估”宣传单中描述的“扩展等效性证明”和“KfW热桥快速方法”。

专家职责
新建KfW高效能建筑(包括依据参考值的KfW-Effizienzhaus 55)时,专家必须至少履行以下能源专项设计和施工监理职责,并确认其按程序实施。
若部分工作由第三方(如专业设计师或建筑监理建筑师)完成,专家须在总体责任范围内进行审核。

制定和实施涵盖建筑热保护和设备能源技术的综合能源方案及执行高效能建筑计算(KfW-Effizienzhaus 55基于参考值者除外);必要时提供可行性咨询
制定减少热桥(热桥设计方案)和确保建筑气密性(气密性设计方案)的规划
审查通风措施必要性(例如应用DIN 1946-6),并向业主报告结果;通风措施实施由业主负责
在KfW表格“申请确认书(BZA)”中确认计划的能源水平
参与招标或获取报价工作,审查报价内容与计划的能源措施是否相符
在粉刷或后续覆盖施工前,至少进行一次工地检查,对主要能源相关且后期无法接触的构件(如保温构造层)及热桥设计方案、气密性设计方案与设备部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审核是否执行通风措施(如实施)
审核气密性测量的实施情况
核查建筑围护结构及能源设备所用材料、产品和部件是否符合高效能建筑计算中规划的能源措施
向供暖系统承包商提供关键能源参数用于供暖系统(及必要时的太阳能系统)设计;审核水力平衡及系统调节的证明(必要时包括供暖与通风系统);审核能源设备交接(必要时含技术指导)
记录专项能源设计与施工监理情况
在KfW表格“施工完成确认书”中确认补贴项目的实施
根据《节能条例》第5部分,为竣工建筑出具能源性能证书,并交付业主
业主应保存的KfW高效能建筑必要证明和文件
完整的高效能建筑认证文件,依照《节能条例》第3条的要求,或依据参考值得到的KfW-Effizienzhaus 55实施证明,包括热工围护结构每个部分的详细热传导系数(U值)计算及现有/规划的设备系统;
所有高效能建筑的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场地布局图),用于依据《节能条例》进行一次级能源需求证明的基础热工围护结构部分需标注清楚;
所有高效能建筑的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场地布局图),需标注热工围护结构部分;
其他相关规划文件(如太阳能系统热模拟、设备性能专项证明、热桥证明、依据AGFW FW-309工作表的区域供热一次能源因子证书等);
经认证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调整确认,使用VdZ - 建筑技术能源效率论坛的确认表;
气密性测量报告;
专项能源设计与施工监理过程产生的其他文件(如气密性设计方案、通风设计方案);
依据《节能条例》第5部分、建筑一次级能源需求出的竣工建筑能源性能证书。

资料来源 kfw.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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