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评估报告:地下室还是不建?

  • Erstellt am 2024-11-02 19:55:14

Araknis

2024-11-02 19:55:14
  • #1
您好,

我们拥有一块土地,为此我们委托制作了一份地基勘察报告。按照目前的计划,拟建的房屋将不设地下室,即建在混凝土垫层上。现在我在一些地方看到,根据地基条件,有时地下室的造价相比建在混凝土垫层上的房屋只会略高,前提是地基条件仅仅是不太理想。

请问是否有专家能够根据以下摘录进行判断?这些措辞基于假设建筑采用混凝土垫层。目前,在地块中央有一个10 x 10米的大坑,深约1.5米,是原先拆除的旧房留下的。地下水位距地面高度约3米(坑外),也就是平坦地块的路面高度。谢谢您 :)

回填层(第1层)
在RKS 1中,最上层为厚度0.8米的回填层,由呈棕色的含砾、轻微粉砂质砂组成。RKS 2中,地面以下最高0.7米处为回填/再沉积的粉砂,色呈橄榄棕色,夹带砂质和粘土成分,勘察时的软硬程度介于软到硬之间。通过重型击入标准贯入试验,回填层的贯入锤击数为N40,DrH > 1-3,表明砂层较为松散。

第三纪交错层(第2层)
回填层之下,贯入终深6.0米(地面以下)为第三纪泥岩与细砂交互层。第三纪土壤在RKS 1中分布于0.8 - 3.4米,RKS 2中分布于0.7 - 2.6米和4.7 - 6.0米,均以粉砂或粘土为主,夹带不同程度砂质,颜色从橄榄棕色至灰色等不等。粒径分布样本见附录3.2。

第三纪细砂在RKS 1中位于3.4米至终深处,RKS 2中位于2.6 - 4.7米之间的泥岩层内,根据附录3.2的粒径分布和土壤描述,属于砂-粉砂混合物或粉砂质、轻微粘土质砂,颜色为橄榄棕色。粘性第三纪土壤的勘察时上层含软硬适中状,RKS 2中细砂下方4.7 - 6.0米处呈硬质,重型击入试验锤击数上层为N≥40,DrH > 1—5,下层为N40,DrH > 4—13。细砂层击入数主要为N≥40,DrH > 11—20,表明其密实度为中等至密实(位于地下水以下)。局部贯入数突然上升至N≥40,DrH > 20,是由于夹杂的砾石/石块所致。

施工场地表层有限厚度的回填层(第1层)基本不适合承载荷载,因此需全部挖除/移除。回填层下的第三纪土质应视为耐候性差且易发生沉降。基于承载土的土工力学性质,为均匀分布底板压力、减少沉降及沉降差异,建议为拟建单户住宅采用具有弹性支承及挠性钢筋混凝土底板的基础,并设立基础垫层。

按假设的建筑标高,建筑底层楼板底部(RKS 2的旧建筑基坑区域)预计位于当前地面标高约1.1米处。为支撑混凝土底板,局部需进行地面覆盖加高处理。底板下方需放置碎石/基础垫层以实现均质化并提高承载性能,且作为地面加厚材料。未经相应证据,目前不建议采用局部土壤再利用。故结合地形高差及必须移除的回填厚度,碎石/基础垫层厚度应均匀约2.0米。垫层设计时应考虑底板边缘四周均有突出,突出宽度应与垫层厚度相同,但至少为1米。

基础/碎石垫层及地面填筑材料应使用符合TL SoBStB质量监控的破碎坚硬岩石,例如粒径为0/45毫米。铺设时应分层施工,单层厚度最高不超过30厘米(视压实设备而定),全幅压实密度应达Dp = 100%。开挖底层粘性土应使用平刃(无齿)铲斗,以避免土壤过度松散或撕裂。软化或浸水而呈软弱状态的开挖底面区域应予以更换,填补以所述垫层材料。若施工面无法立即覆盖,应保留至少0.3米厚的安全保护层。

开挖至基础标高后,建议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的开挖底面评估。
基于土壤的力学性质及粘土矿物组成,因化学及物理过程可能产生非承载性变形(体积膨胀/膨胀及体积收缩/收缩)不可排除。在本案例中,若遵守规划设计及本报告提出的指导与建议,因变形引起的损坏风险(建筑裂缝)被评估为不大可能发生。
 

ypg

2024-11-02 20:05:12
  • #2

你是从哪里读到的?
即使是新创建的基础垫层,也只要地下室造价的一小部分。

你信任的建筑师怎么看?
 

Allthewayup

2024-11-02 20:08:22
  • #3
哇,如果我没看错的话,应该要做2米的基础垫层,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大的工程。这意味着如果是建地下室,你们需要挖一个5米深的基坑,然后再铺设2米的碎石垫层。这样的话,你们已经很接近地下水层了。以你们的土壤情况来看,我建议你们要好好考虑一下建地下室的问题。
 

Araknis

2024-11-02 21:54:55
  • #4

还没有,我们委托他做到了第3阶段,现正考虑是继续和他合作还是找一个总承包商。

正是,我们也在考虑这点。但听起来地基板会更简单。周围大部分70年代的房子地下只有大约1到1.5米,可以说几乎都没有完全地下的地下室。
 

11ant

2024-11-02 22:23:27
  • #5

11ant 地下室规则在这里也适用。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一个带有传统“地面落地层”的新房子将建在一个已经完全拆除的、带有全地下室高架层的建筑原址上;地下水位在-3.00米以下,也就是低于建筑基坑从-1.50米加深到-2.50米的深度;土壤条件的“差”主要是因为拆除基坑导致地面标高-1.50米以下的土壤完全缺失,但这部分挖出的土壤不被认为适合回填。

11ant 地下室规则在这里将以一米的高差为基础(从现有基坑底部-1.50米到新的基坑底部-2.50米的差额),因此地下室建设费用将按50%计算,无论是建地下室还是不建地下室。


嗯,我该怎么说呢:联系我吧,你知道路怎么走。

我大胆建议,新房也建成带高架层的,也就是说不要进一步加深拆除基坑,而是像老房子那样打基础。或者,作为我可能采取的替代方案:为了建造“地面落地”的一层,把地下室改为爬行空间,也可以作为非典型的部分地下室(全高地下室和爬行空间结合)。

不过到第三阶段设计都已经委托了,所以其次已经有了设计方案(即对建筑体量和高度位置的具体设想),首先第一和第二阶段设计工作也已完成。因此建筑师应该已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说明。
 

hanghaus2023

2024-11-02 22:42:07
  • #6


发帖人其实是想不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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