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隐藏的缺陷

  • Erstellt am 2014-06-03 10:52:31

Bauexperte

2014-06-03 10:52:31
  • #1
对于“隐藏缺陷”或类似情况不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针对恶意隐瞒缺陷的责任。当然,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随之而来一个问题,即如何以及以何种方式能够证明委托方存在这种“恶意隐瞒”。

实际上,保修期并不是“无缘无故”存在的,而是意图在保修期结束后,除非出现特别严重的情况——如恶意隐瞒,否则保修责任原则上不再存在。因此,对此设置了非常高的门槛。

汉诺威地方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根据案号4 O 46/11对此问题进行了令人欣慰的明确裁决,认为缺陷的可识别性本身不足以构成恶意隐瞒。否则,委托方实际上会对每一个缺陷都构成恶意隐瞒,因为每个缺陷实际上都是可识别的。另一方面,汉诺威地方法院也承认,委托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无法证明承包方有实际知识,除非承包方向第三方实际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且该第三方可以作为证人出庭。基于此,汉诺威地方法院认为,当存在特别严重的缺陷,其单凭存在即可推断出承包方有积极的知情或恶意时,即可认定为恶意隐瞒。

在具体案例中,汉诺威地方法院认定一个特别严重的缺陷,即屋顶的金属瓦片安装间距过大,特别是在边缘区域未达到必要的固定密度,因此在风压和风吸力方面的固定不足。

来源:RA M. Cosler,建筑及建筑师法专业律师,汉诺威应用科技大学建筑法讲师。

莱茵地区的问候
 

€uro

2014-06-03 11:47:26
  • #2
如果已知缺陷,有证据吗?如果在销售等情况下不予以说明,则相当于欺诈,属于故意行为。因此,“故意”这一罪名应被成立。问题在于举证!;-)
正是如此!
因此,未来的建设业主应在销售无关情况下寻求客观帮助。这方面的机会是有的!但很少被利用!
这完全正确且合理,因为缺陷可能基于不同的原因,例如:
- 规划/尺寸设计不充分或不存在
- 规划和施工中的专业能力不足
- 受雇人员缺乏有效的工程管理

在我看来,专业上的不足或无能起初并不构成故意欺诈或故意行为,特别是在个别案例中。但责任方应当承担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缺乏经验的建设业主来说,确保自己的实际权益变得非常困难,通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实现。在建设项目完成后,预算通常已经超支,许多总包商/总承包商对此很了然,并且会据此进行预算控制;-)
预防总是比不明确且昂贵的事后“修复”更好也更经济,前提是后者根本可能实现!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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