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uexperte
2012-05-02 12:20:14
- #1
[B]FG – 未来(含增值税)[B]建筑费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与购买一块未开发土地相关联并导致建设方产生增值税负担的建筑合同,通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建筑合同不是土地买卖合同,而是一项关于尚未建成物品的独立承揽合同。由于《土地增值税法》第1条未将建筑服务的执行义务视为应税行为,因此此类服务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仅征收增值税。
[B]背景:
原告购买了一块未开发土地,随后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双拼别墅的建筑合同。未来房屋的总价已包含增值税。税务机关基于德国联邦财政法院(BFH)第二审院关于所谓统一交易对象的判例,认为土地买卖合同与同步签订的建筑合同之间存在客观紧密的实质联系,并认定其属于“统一合同体”。在土地买卖合同签订时,原告已决定采用建筑公司制定的建筑设计方案。税务机关将未来将建设的土地视为已建设土地,并视其为交易对象,因而将建筑成本纳入土地增值税计算基础。对此提起诉讼,理由是土地卖方与建筑公司无任何关联,因此不应认定为“统一交易对象”。
判决:
原告胜诉。被告税务机关错误地将住宅建筑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仅土地买卖合同构成土地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建筑合同则为一项独立的关于尚未建造物品的承揽合同。因建筑服务的执行义务未被《土地增值税法》第1条认定为应税行为,故此不征土地增值税,仅征收增值税。
(下萨克森税务法院,2011年8月26日判决,案号7 K 192/09,7 K 193/09)
实践提示:
该判决值得肯定,因为其合理保护了常见的建筑施工实践中纳税人的权益。但需警惕的是,该判决已准许上诉,尚需等待联邦财政法院最终裁定。特别是BFH第二审院支持税务机关观点,即使该案土地增值税叠加已支付的增值税金额,违反了《增值税法》第4条第9款a项规定。因此,建议暂时独立购买土地,避免与开发商同时进行开发施工,并尽可能拉开土地购买与后续建筑施工之间的时间间隔。
资料来源:2012年4月30日 | Haufe.Steuern
此致,敬礼
与购买一块未开发土地相关联并导致建设方产生增值税负担的建筑合同,通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建筑合同不是土地买卖合同,而是一项关于尚未建成物品的独立承揽合同。由于《土地增值税法》第1条未将建筑服务的执行义务视为应税行为,因此此类服务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仅征收增值税。
[B]背景:
原告购买了一块未开发土地,随后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双拼别墅的建筑合同。未来房屋的总价已包含增值税。税务机关基于德国联邦财政法院(BFH)第二审院关于所谓统一交易对象的判例,认为土地买卖合同与同步签订的建筑合同之间存在客观紧密的实质联系,并认定其属于“统一合同体”。在土地买卖合同签订时,原告已决定采用建筑公司制定的建筑设计方案。税务机关将未来将建设的土地视为已建设土地,并视其为交易对象,因而将建筑成本纳入土地增值税计算基础。对此提起诉讼,理由是土地卖方与建筑公司无任何关联,因此不应认定为“统一交易对象”。
判决:
原告胜诉。被告税务机关错误地将住宅建筑成本计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仅土地买卖合同构成土地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建筑合同则为一项独立的关于尚未建造物品的承揽合同。因建筑服务的执行义务未被《土地增值税法》第1条认定为应税行为,故此不征土地增值税,仅征收增值税。
(下萨克森税务法院,2011年8月26日判决,案号7 K 192/09,7 K 193/09)
实践提示:
该判决值得肯定,因为其合理保护了常见的建筑施工实践中纳税人的权益。但需警惕的是,该判决已准许上诉,尚需等待联邦财政法院最终裁定。特别是BFH第二审院支持税务机关观点,即使该案土地增值税叠加已支付的增值税金额,违反了《增值税法》第4条第9款a项规定。因此,建议暂时独立购买土地,避免与开发商同时进行开发施工,并尽可能拉开土地购买与后续建筑施工之间的时间间隔。
资料来源:2012年4月30日 | Haufe.Steuern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