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账户费用不允许

  • Erstellt am 2011-06-16 13:13:33

Bauexperte

2011-06-16 13:13:33
  • #1
贷款账户费用不合法

2011年6月14日 | 经济法
一家银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向私人贷款客户收取贷款账户管理的月度管理费,该规定无效。

银行通用条款中屡见不合法条款
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对银行通用条款中一项规定的效力作出裁定。该规定对贷款客户收取贷款账户管理的月度管理费。一家登记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提出诉讼,请求禁止使用该条款,或对私人客户不适用该条款。

费用条款受全面内容审查
与下级法院不同,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有争议的费用条款不是价格条款,因此也不适用于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第3款第1句的内容审查。只有当条款确定合同服务的报酬时,才被视为价格条款,但本案并非如此。

银行客户只需为银行向其提供的服务付费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观点,账户管理费不应视为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报酬。银行仅为自身会计或结算目的管理贷款账户。从私人客户的角度来看,贷款也完全可以通过其普通的往来账户办理。由于银行通过管理账户并未为客户利益提供服务,因此该费用也不应被视为服务报酬。

年度证明不改变分类
银行认为向客户提供年度利息证明用于税务申报等服务的观点未能说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该抗辩不能成立,原因之一是该费用明确作为账户管理费收取,而非作为年度利息证明的报酬。由此,内容审查的程序被启动。

账户管理费未通过内容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307条第1款的原则,该费用条款也是不允许的,因为它与法规的基本原则不一致。作为无对价的费用,该条款不合理地使私人客户处于不利地位,违背诚信原则。因此,该条款无效。
(联邦最高法院,2011年6月7日判决,案号 XI ZR 388/10)

来源:Haufe Steu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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