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wimbi
2019-02-08 18:02:36
- #1
大家好,
我已经默默关注这里有一段时间了,现在也有一个问题想请教:
经过长时间等待,我收到了一个建筑用地的购房合同草案。
其中有一条让我非常反感。
(7) 购买者承诺完成合同标的物上未来的住宅建设后,最初至少五年内将其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以户籍管理局的迁入日期为准。
如果违反自用承诺,xxx市政府可以向购买者索取相当于目前总购房价20%的违约金,即11,666.00欧元。
购买者同意为保障此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第三部分第一位为xxx市政府设立记账抵押,金额为上述违约金;该抵押将在过户申请时提出登记。公证人指出,抵押登记可能会降低该房地产的贷款价值。
为了区区一万一千欧元就要求登记第一位抵押权,这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大家怎么看?我会尝试删去第三部分的条款。
此致敬礼
我已经默默关注这里有一段时间了,现在也有一个问题想请教:
经过长时间等待,我收到了一个建筑用地的购房合同草案。
其中有一条让我非常反感。
(7) 购买者承诺完成合同标的物上未来的住宅建设后,最初至少五年内将其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以户籍管理局的迁入日期为准。
如果违反自用承诺,xxx市政府可以向购买者索取相当于目前总购房价20%的违约金,即11,666.00欧元。
购买者同意为保障此项权利,在土地登记簿第三部分第一位为xxx市政府设立记账抵押,金额为上述违约金;该抵押将在过户申请时提出登记。公证人指出,抵押登记可能会降低该房地产的贷款价值。
为了区区一万一千欧元就要求登记第一位抵押权,这是不是有点过分了?
大家怎么看?我会尝试删去第三部分的条款。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