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ldrin87
2021-06-09 22:52:22
- #1
大家好,
自6月2日起,在BEG常见问题解答的第3.11条中新增了一条关于申请前签订合同的相关信息。
此前,KFW一直指出,只要有撤销权或附有一个附条件的条款,就可以在提交BEG申请之前签署购销合同或工程合同。
在BEG EM申请指南(2021年3月版)中也写有如下内容:
而现在,在BEG常见问题解答的第3.11条中有以下内容:
大家怎么看?如果合同只规定了普通撤销权,那可就麻烦了,不是吗?哪个普通建设者或房屋顾问会知道撤销条款和附条件/解除条件之间的区别?
我个人不理解为什么直到6月才公布这样一条信息,而且还与BEG EM指南相矛盾。
如果合同中只有撤销权,你们会建议怎么办?你们觉得向KFW表达不满还会有用吗?
此致
敬礼
Veldrin
自6月2日起,在BEG常见问题解答的第3.11条中新增了一条关于申请前签订合同的相关信息。
此前,KFW一直指出,只要有撤销权或附有一个附条件的条款,就可以在提交BEG申请之前签署购销合同或工程合同。
在BEG EM申请指南(2021年3月版)中也写有如下内容:
如果虽然签订了合同,但约定了明确的撤销权,以防申请资金被拒绝,则不存在工程开始的情况。如果合同附带有解除或附条件的条款与资助资金的批准挂钩,则视同撤销权。
而现在,在BEG常见问题解答的第3.11条中有以下内容:
在申请资助前签订的咨询和规划合同是无害的。但在提交资助申请前签订的关于实施资助措施的供货和服务合同则构成所谓的有损资助的工程开始,原则上不予资助。
但是,根据资助法规定,供货和服务合同中附带的附条件或解除条件被认可可以防止有损资助的工程开始。不过,仅有撤销权是不够的,必须是附条件或解除条件。这与可选择行使的撤销权不同,附条件或解除条件一旦生效即自动起作用。因此,这明确地证明了这些供货和服务合同仅在获得资助的情况下签订。
通过这种合同设计,证明了资助的必要激励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获得资助的情况下,计划的措施才会实施,合同才有效。如果资助被拒,合同双方不能像撤销权那样选择继续履约,因为合同将失效。他们只能重新签订合同。
附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具体措辞由合同双方自由决定。以下由BAFA和KfW两家执行机构认可的附条件范本条款是:
“本合同中规定的(供货)履约义务用于实施[翻新项目/新建项目],合同双方之一已通过BMWi的“联邦高效建筑资助项目”(BEG)向BAFA或KfW提出资助申请[已申请/将在合同签订后[…]天内申请]。
本合同关于该义务仅在[BAFA/KfW]批准申请并以[资助决定书/融资承诺函]形式向申请合同方承诺资助时生效(附条件)。申请合同方将立即通知对方该条件的发生及其范围。”
大家怎么看?如果合同只规定了普通撤销权,那可就麻烦了,不是吗?哪个普通建设者或房屋顾问会知道撤销条款和附条件/解除条件之间的区别?
我个人不理解为什么直到6月才公布这样一条信息,而且还与BEG EM指南相矛盾。
如果合同中只有撤销权,你们会建议怎么办?你们觉得向KFW表达不满还会有用吗?
此致
敬礼
Veldr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