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65条撤回建筑申请,以根据第64条提交

  • Erstellt am 2019-02-24 10:58:27

Christian K.

2019-02-24 10:58:27
  • #1
大家好,

我想问一下,是否可以撤回根据§65提交的建筑申请,然后根据§64重新提交。我们的目的是节省§65的费用并缩短期限。这种做法可行吗,还是一旦申请提交就必须支付费用,或者只有在获得批准时才需要支付?

CK
 

Fuchur

2019-02-24 20:28:18
  • #2
如果你指的是在简化程序和常规程序之间切换:是的,可以。必须为撤回的申请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根据到那时为止产生的审查工作量计算(但远低于常规费用)。我们正是经历了这个,当时需要支付常规费用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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