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ggyLilly
2014-05-09 19:16:15
- #1
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业主变更时,上层楼必须对未使用的阁楼进行隔热——也就是说,在平屋顶的情况下,显然是屋顶本身。
引用《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居住建筑以及按其用途每年至少加热四个月,室内温度至少为19摄氏度的非居住建筑的所有者,必须确保可进入的加热房间顶部的屋顶空间(最顶层楼板)未达到DIN 4108-2: 2013-02规定的最低隔热要求的,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隔热处理,使最顶层楼板的热传导系数不超过0.24瓦特/(平方米·开尔文)。如果不上顶层楼板而对其上方的屋顶进行相应隔热或符合DIN 4108-2: 2013-02的最低隔热要求,则第1句的义务亦视为已履行。在楼板间隙或椽子间隙进行第1句和第2句规定的隔热措施时,应相应适用附录3第4号第4句和第6句。”
那我现在如何确定屋顶是否需要重新处理,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测量?
技术上没问题,屋顶定期维护和修补。
第10条最后一段(第5款)也挺有趣:
“第2款至第3款不适用,如果通过所需的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节能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收回。”
那么,谁来决定屋顶隔热是否划算?什么是合理期限?
对于所有这些问题,谁是负责审核的机构?
衷心感谢!
引用《节能条例》第10条第3款:“居住建筑以及按其用途每年至少加热四个月,室内温度至少为19摄氏度的非居住建筑的所有者,必须确保可进入的加热房间顶部的屋顶空间(最顶层楼板)未达到DIN 4108-2: 2013-02规定的最低隔热要求的,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进行隔热处理,使最顶层楼板的热传导系数不超过0.24瓦特/(平方米·开尔文)。如果不上顶层楼板而对其上方的屋顶进行相应隔热或符合DIN 4108-2: 2013-02的最低隔热要求,则第1句的义务亦视为已履行。在楼板间隙或椽子间隙进行第1句和第2句规定的隔热措施时,应相应适用附录3第4号第4句和第6句。”
那我现在如何确定屋顶是否需要重新处理,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测量?
技术上没问题,屋顶定期维护和修补。
第10条最后一段(第5款)也挺有趣:
“第2款至第3款不适用,如果通过所需的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节能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收回。”
那么,谁来决定屋顶隔热是否划算?什么是合理期限?
对于所有这些问题,谁是负责审核的机构?
衷心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