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在免税程序下享有巴伐利亚自住房补贴?

  • Erstellt am 2018-12-22 17:34:11

HausMatt

2018-12-22 17:34:11
  • #1
大家好

在巴伐利亚自住房补贴中,我发现了一个潜在的不公平现象:

在Bayernlabo.de/eigenwohnraumfoerderung/eigenheimzulage/中,关于巴伐利亚自住房补贴的资助条件中提到:
“这是一个免审批项目,对于该项目,自2018年6月30日以后,按照巴伐利亚建筑条例第58条第3款第3句,相关期限已过,或者该市政府根据巴伐利亚建筑条例第58条第3款第4句发出了通知。”

这里涉及的是通过免审批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

而我个人的建设项目是根据巴伐利亚建筑条例第59条通过简化程序获得了建筑许可。

之所以通过这一途径而非免审批程序提交建筑申请,背后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停车位的位置存在偏差。

我现在担心,因为这个该死的停车位问题,无法享受巴伐利亚的自住房补贴。

有人对此已有了解吗?
 

11ant

2018-12-22 17:56:50
  • #2

我只能想象这个“u.a.”很关键,也就是说,在引用的段落中只讨论了“Freisteller”纳入的条件——即可纳入案例的时间窗口。因此,对于Freisteller来说,有一个时间窗口是关键的,而对于传统的完整建筑许可则不适用。在另一段中,我猜测可能有另一个不同的时间窗口,或者它们之前已经在一句话中处理过,而你可能忽略了。

这不是我的专业领域,但只资助Freisteller对我来说似乎不合逻辑。
 

11ant

2018-12-23 00:56:51
  • #3
正如我早已预料到的,你只是忽略了前面的那一段: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资助才有可能:

    [*][B]对于该项目,需在2018年6月30日之后取得建筑许可或签订公证购房合同。[ /B]
    [*]该项目属于无需许可的事项,且2018年6月30日之后,巴伐利亚建筑条例(BayBO)第58条第3款第3句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或市政当局已根据BayBO第58条第3款第4句发出通知。

所以你实际上忽略了两个条件中的第一个。对于这三种方式,关键的是
- 获得许可后建造
- 购买
- 作为免许可项目建造
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之前,该资助对象不得已被购买(此时以公证日期为准)或自行建造(此时以许可发放日期为准,免许可项目则以否决期限届满为准)。

你获得房屋的三种途径是等同的——重要的是时间点。毕竟,目的是促进住房建设,而非维护现有住房。因此,只针对“新鲜”的住房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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