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是一种单方面、需对方接收的意思表示。关于此类解约通知的有效送达问题,司法判决已有较为明确的结论。解约通知必须真正送达对方。通常通过将信件投入收件人的信箱实现送达。举证责任在于解约方,因此送达应当具有可证明性,例如通过挂号信/回执发送。
如果解约通知被寄存在邮局并投递/粘贴了通知单,则该解约通知视为未送达。同样适用于因无法送达而退回的解约通知。
因此该解约通知无效。关键不在于发送,而在于实际送达。
账户对账单作为证明手段也极不适用。这完全错误。接收方不会因该提示而认为已收到解约通知。这种解约方式仅显示发送方对此毫无了解。
然而有疑问的是,如果房东既未告知新地址,也未提出转寄申请,是否仍能在合同权利上占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