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义务:根据《法院与公证费法》第50条第3a款,20%  
处分禁止:根据《法院与公证费法》第50条第1款,10%  
自用:根据《法院与公证费法》第50条第2款,20%  
因此,所有费用均依法结算。  
看护费在《法院与公证费法》第22200号中定义:  
看护费 ..........  
看护费适用于  
1. 发放合同、声明和决议生效证明,  
2. 审查并告知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到期条件是否成立,  
3. 注意义务人在托管委托范围内,在特定条件下交付公证书或公证书摘录,若交付不单凭其中一方同意,或根据《土地登记条例》第19条通过授权书作出同意声明,且该声明仅在特定条件下作出,  
4. 审查并注意托管款项支付条件及托管有价证券和珍贵物品交付条件,  
5. 向非公证程序参与者报告或申报事实,特别是转让或质押,以取得法律效果,且公证人的行为不局限于向非参与者传送公证书、其副本或正本,  
6. 就股东人员或其持股比例变化(《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0条第2款)发放证明,若需审查公证书之外的情况,  
7. 接收为债权人准备的地产抵押权设立公证书正本,以实现《建设法》第873条第2款规定的约束力效果。